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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盯着“离婚报告”不放
赵志疆
新年伊始,江苏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下发民警八小时外管理规定。根据这一新规定,民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个人买房买车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须向组织报告。(2006年1月4日 南京晨报)
在我的记忆中,“离婚报告”在江苏省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南京市政府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做出书面报告,对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2005年05月12日 现代快报)
从事关干部的“廉政工作意见”,到针对警察的“八小时外管理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但关于“婚姻变化”的规定却保持了惊人的一致。对于“组织”来说,难道轻飘飘的一纸“离婚报告”真的就有那么重要?
离婚现象日益普遍,无论干部还是警察都概不能免。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既有性格不合方面的,也有家庭琐事方面的,更有甚者还有单纯夫妻生活方面的。把这些内容煞有介事地报告给“组织”,“组织”似乎也帮不上多大的忙。而尤为让人担心的是,如果组织上有人不小心走漏了风声,这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东西在组织内部无限蔓延,甚至是满城风雨,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其实,“组织”所关心的未必就是离婚事件的本身。相比起干部“离婚报告”来说,虽然警察“离婚报告”中没有了“小蜜”之类敏感的字眼,但既然是依旧将“离婚报告”视为加强廉政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更关心的注定还将会是离婚的原因,而并非离婚的过程。
“组织”之所以煞费苦心地制定出“离婚报告”这样的规定,无非是为了分析离婚原因,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包“小蜜”等问题出面予以干预。但是无论哪个包养“小蜜”的干部或者警察,想必都不至于会直言不讳、大言不惭地说自己包养了“小蜜”。因此,在“离婚报告”里面把情况说清楚了的,未必就没有“问题”;而情况说不清楚的,也未必就一定是有“问题”的。如此报告来报告去,审查来审查去,想不弄得沸沸扬扬、尽人皆知恐怕都难。既然只是针对离婚背后所掩藏的实际问题,干脆旗帜鲜明地干预干部和警察包养“小蜜”不就得了,何苦兴师动众冒着侵犯个人隐私的危险弄什么“离婚报告”呢?
有“问题”的干部或者警察如果想要离婚,不仅首先要面对“离婚报告”的考验,而且还将面临着“组织”全方位的审查,但是如果他们并不准备离婚,“组织”是否就会因此而对他们的问题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呢?果真如此的话,热衷于此道的想必不在少数,如此一来“离婚报告”的本身还能有多少实际意义?
反对干部和警察包养“小蜜”,就应该明确地提出来,从各个方面去进行约束,用不着拿“离婚报告”当“验金石”;干预干部和警察包养“小蜜”,就应该干预所有包养“小蜜”的人,而不能只是看其是否准备离婚。报告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是太多、太滥的报告只会让人觉得无关痛痒,甚至是荒唐好笑。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更加尊重于个人的隐私,在人本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组织”又何必一定要盯着人家的婚姻关系不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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