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20200802)
(2020-08-02 16: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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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技术要求表格 |
分类: 注册法规 |
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附件1.中药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一、
1.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
1.1 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
1.2 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
1.3 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
2.申报品种的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及相关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
3.检验用样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4.标准物质说明书,辅料的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研究资料;
5.处方及生产工艺;
6.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加盖申报单位或代理公司骑缝章。药品补充申请需同时提交现行的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7.稳定性试验资料;
8.申报制剂所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原、辅料的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等资料;
9.其他必要的药学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实验资料,非国家标准物质研究资料等。
其中1~6条为必备资料,7~9条根据申报的品种要求提供几项或全部。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版,境外生产药品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版的资料。
二、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用品的要求
(一)样品
1.样品应该为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
2.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3倍。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如软膏、乳膏等)如处方相同,存在有多种装量规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种规格的三批样品和其他规格至少一批样品进行检验。
3.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境外生产成药应为完整市售包装。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4.样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
5.如果处方中包括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味或提取物,需要同时进行检验的,应同时提供3批相应的药味或提取物、申报的质量标准及研究资料。
(二)标准物质
提供检验及方法学验证所涉及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和阴性对照,为满足注册检验的3倍量。
(三)特殊实验用品
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和其他不易获得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检验所需使用的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一、
1.1 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
1.2 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
1.3 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
2.药品通用技术文件(CTD)资料:模块2(概要)中2.3(质量总体概述);模块3(药学研究资料)。
3.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4.送检样品按申报质量标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5.企业随送检样品提供的标准物质(对照品)的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研究资料。
6.其他必要的药学研究资料。
7.原料药随制剂同时申请上市许可的,应按上述要求同时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资料。
8.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还需要提供已批准的药品注册标准。
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版,进口药品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版的资料。
二、样品、标准物质及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一)样品
1.样品应该为商业化规模生产的,样品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
2.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境内药品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境外已上市的制剂应为完整市售包装。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3.样品为多种规格的,每个规格为三批样品,每批样品量为全检量的3倍,样品的有效期应距有效期末一般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应当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应当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如软膏、乳膏等)如处方相同,存在有多种规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种规格的三批样品和其他规格至少一批样品进行检验。
4.原料药应提前在适当的条件下选用与申报包装材料一致的包装材料进行分装后送样,应尽量选取小的分装规格,避免样品污染,保证各项实验的进行
5.标准中涉及微生物限度、无菌等项目的,为避免样品污染,还应提供用于该检验的独立包装样品。
(二)标准物质
提供检验及方法学验证所涉及的标准物质(对照品或标准品),为满足注册检验的3倍量。标准物质剩余有效期的要求与样品一致。
(三)特殊实验材料
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和其他不易获得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检验所需使用的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附件3
生物制品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一、资料要求
1.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
1.1 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
1.2 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
1.3 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
2.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出具的资料
A 对于前置注册检验和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药品通用技术文件(CTD)资料中的模块1(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中的1.0(说明函)、1.2(申请表)、1.3.1(说明书)、1.3.2(包装标签)、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1.3.7(疫苗生物安全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模块2(概要)中的2.3(质量综述);模块3(质量)中的3.1(模块3的目录)、3.2.S.1(基本信息)、3.2.S.2(生产)*、3.2.S.3(特性鉴定)、3.2.S.4(原料药的质量控制)、3.2.S.5(对照品/标准品)、3.2.S.7(稳定性)、3.2.P.1(剂型及产品组成)、3.2.P.3(生产)*、3.2.P.4(辅料的控制)、3.2.P.5(制剂的质量控制)、3.2.P.6(对照品/标准品)、3.2.P.8(稳定性)以及3.2.R(区域性信息)中的3.2.R.2(至少一批送检批次的批检验记录)*、3.2.R.3(分析方法验证报告)、3.2.A.2(外源因子的安全性评价)*、3.2.R.4(稳定性图谱)和3.2.R.5(可比性方案)(如适用)和3.2.R.6 (其他)中的生物类似药质量相似性研究(如适用)。以上资料提交电子版,其中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及送检样品及参比品的COA(境外药品应提供中英文版COA)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应声明所提供的资料与拟递交的上市申请资料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如检验方法或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应评估变更对质量的风险,同时将相关变更资料提交至中检院。
*资料请与承检单位商定。
B 对于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需提供完成注册检验所必需的药学资料,至少应包括与质量标准和方法学相关的药学资料。
C 对于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申请。需提供《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中具有有效的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并提供至少包括与质量标准和方法学变更相关的药学资料。
二、样品、标准物质及特殊实验材料要求
(一)样品
1.注册检验用样品应该为商业化规模生产的样品,检验样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
2.注册检验用样品原液应提前在适当的条件下选用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分装后送样,保证所用包装材料不影响产品质量,并尽量选取小包装规格(如0.5-1.0ml/支),保证各项实验的进行。
成品为多种规格的,每个规格为三批样品,成品处方相同,存在有多种规格的,应提供最大规格的三批样品和其他规格至少一批样品进行检验。每批样品量为全检量的3倍(全检量通常按所有检验项目分别单独测试时所需样品瓶/支数的总和计算),按1:1:1的比例分装为3份。 样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
3.对于细胞治疗类产品,因其工艺及其质量放行检验的特殊性,注册检验的样本需根据工艺特点,以最适样本为原则,分别来源于过程控制样本及终产品样本。
过程控制样本的包装及其规格需满足特定检验项目的相关要求。
对于自体治疗产品,如经过评估后不能提供自体供者样本,可采用至少三个不同健康供者来源的商业规模生产验证批次的样本,如终产品包装不适用于检验时,其终产品包装可根据检验用量需求采用与终包装相同材料的小包装规格。检验样本量如不能满足两倍量,则需要有“如不符合规定不进行复试”的书面声明。在特殊情况下,如样本量过小,不能满足所有项目的检验,需进行充分评估后,在满足安全性检验项目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有效性相关的检验。
对于有效期短的细胞治疗产品,样品的剩余有效期需满足与活性密切相关的检验项目要求。
(二)标准物质
提供至少3倍检验用量的标准物质(标准品、对照品、参考品),用于标准复核检验、方法学转移或者方法学验证,应尽量分装为小包装规格。
(三)特殊实验材料
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制剂中的辅料、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检定用细胞株和菌毒种、特殊实验用品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附件4
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一、
1.1 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
1.2 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
1.3 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
2.《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第三部分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中的申报资料:
2.1 申请表;
2.2 证明性文件;
2.3 综述资料;
2.4 产品说明书;
2.5 拟订的制造检定规程及编制说明;
2.6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2.7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2.8 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2.9 稳定性研究资料;
2.10
2.11
以上资料原则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版。申请人应声明所提供的资料与拟递交的上市申请资料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如检验方法或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应评估变更对质量的风险,同时将相关变更资料提交至中检院。对于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申请。需提供《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中具有有效的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并提供至少包括与质量标准和方法学变更相关的药学资料。
二、样品、标准物质、实验材料及实验仪器设备要求
(一)样品
1.样品应该为商业化规模生产的,检验样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
2.样品批数应当为3批,每批样品数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若进行部分项目复核,每批样品量为涉及检验项目所需量的3倍)。全项检验所需量,通常为所有检验项目分别单独检验时所需样品最小包装(如:瓶/支)数的总和。样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
(二)标准物质
1. 提供至少3倍检验用量的标准物质(标准品或参考品),用于标准复核检验、方法学转移或者方法学验证,应尽量分装为小包装规格。
2. 标准物质资料:包括企业提供的标准品的溯源性、制备过程、浓度及测定方法、批次、效期、使用说明、储存条件信息;另外,检验中如有需要,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均匀性和不确定度的相关数据资料。
(三)实验材料
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制剂中的特殊试剂、检定用细胞株和菌毒种、特殊实验用品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四)实验仪器设备
申报单位需在所需检验用仪器设备资料中注明设备型号及规格。若需特殊设备,应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单位应在报送申报资料前与承检科室沟通特殊设备安装及调试信息,在样品受理前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
附《药品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
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应当对药品注册检验工作进行全面的报告,包括注明生产企业、生产国别、复核单位、申报资料及样品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药品标准情况、样品的检验情况、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等。最后根据复核结果对申报的药品标准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
一、
包括本次注册检验的分类、申报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基本情况、申报样品的情况、注册检验工作完成情况、申请人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的技术资料审核情况,标准物质的信息及使用情况,是否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等。如果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使用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进行实验,并说明结果。
二、
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的顺序逐项说明样品检验的数据与企业自检结果的比较情况,方法验证的数据、复核过程发现的情况和经验等。若发生暂缓检验的,应当将暂缓时间及暂缓的原因注明。如果出现较大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对于修订标准或部分项目检验的申请,可以仅对相关项目及其实验结果进行说明。
三、
根据检验方法确认及检验结果的比对结果,结合国内外现行版药典标准收载情况,对申请人的药品标准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如果存在检验方法可操作性差、缺少相关质控项目及标准限度不适用的情况,应当说明具体的原因。
四、
对质量标准项目设置的必要性、方法的可行性、操作和表述的规范性以及限度设置的合理性等情况,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如果资料审核中发现其它方法学验证项目存在问题,也应当对其提出意见。对药品技术审评中提出的质量标准复核时需注意的问题及修订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没有采纳的应详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