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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房市调控成败的标准是什么

(2006-06-16 03:13:33)

    看上去这不是一个问题:既然九部门的十五条《意见》全称为《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评判此一轮房市调控成败的标准当然在于,住房供应结构是否得到调整,住房价格是否稳定。但是,这确乎是一个问题。

    从逻辑上看,“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既是本轮房市调控的一个目标,又是“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种主要手段。因为有了目标数据的刚性约束——20066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是否到位比较容易判断。此外,只要九部门不仅发表“意见”,而且秉承国务院旨意严格执法,地方政府断没有不听的道理,也就是说,作为目标,“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其实是不难变成现实的。令人觉得吊诡的是,作为手段,“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一定能够达成“稳定住房价格”这个房市调控的终极目标吗?

    鉴于大户型以及别墅是拉动平均房价快速上行的主要动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户型住房的供应数量,显然对于延缓房价的上涨速度有所助益。但是,如果“稳定住房价格”的其他辅助类办法意味着大户型、别墅甚至土地供应量的减少(其实这也意味中小户型住房供应量的减少),住房价格的持续快速上涨几乎就是不可避免;即如交易税率上调这种加大房市投资成本的办法,如果确实进一步推动了二手房价格的上涨,那么二手房价格的上涨会不会对新房价格产生更多的推动力量?

    更大的难题在于“稳定住房就价格”这个目标本身。这个看上去明确清晰的目标其实极为抽象模糊。什么样的住房价格可以称之为“稳定”?“稳定”这个词语在“住房价格”这个特定语境中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在一个市场中,供求关系是个变量,价格本身也是个变量,它们互为因果。“稳定”的价格是什么样的价格,很难有准确的答案。房市调控的目的就是要为这个变量确定一个理性的标准。

    遗憾的是,不管是“国六条”,还是作为“国六条”实施细则的九部门十五条《意见》,对与房市有关的不少东西都有所量化,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住房价格可以称之为“稳定”,也都无一例外地语焉不详。所以,我们只能猜测。

    本轮房市调控政策出台的大背景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从这个背景来看,“稳定住房价格”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得到遏制。这就是说,房价的下跌和房价的继续过快上涨,都可以视为本轮房市调控失败的标志。这里难的是,究竟什么样的速度才是可以称之为体现房价“稳定”的速度?是5%还是10%?一个什么样的速度才可以意味着“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不再是“过快”的了?

    也许,宏观调控决策部门对于“稳定住房价格”已经有了确切的定义。此处的关键在于,如果不把这个定义明确地讲出来,“稳定住房价格”这个目标最后是否确实实现,就可能演变为一笔糊涂账,势必为将来舆论的关切埋下隐患,当然也就很不利于贯彻九部门十五条《意见》的最后一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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