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海东碎叶 (异域,散记) |
2007年3月,英国女教师林赛。霍顿在日本被奸杀致死。2009年,凶手市桥在大阪落网。2011年7月4日被杀案在日初审。开庭之日,在法庭就坐的不但有法官,陪审员和律师,还有两名特殊的人物,这就是林赛的父亲威廉.霍顿和母亲朱莉娅.霍顿。他们不但有权旁听,而且有权在量刑方面提出看法,并在审判中陈述自己的意见。
受害者亲属不但有权作为起诉方和证人出庭,而且有权参加审判,是由于“光市母女被杀案”,促成的日本《改正刑事诉讼法》中,为受害者家属增加的新的权利。这起案件不但在民间和专业领域引起极大反响,而且可以说促进了日本法律对受害者家属权利的保障。
光市母女杀人案件,发生在1999 年4月18日。二十三岁的家庭主妇本村弥生和她的女儿夕夏在位于山口县光市室积冲田4番自己家中遇害,现场表明弥生并被奸尸。根据日本警方在法庭审理中提供的人证物证表明,作案人是刚刚年满十八岁一个月的高中毕业生福田孝行。他供述这一天下午左右,自己装扮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在对周围进行踩点后,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并试图对受害人弥生进行强奸,遭到弥生的激烈反抗。此后,他扼死了弥生,并对尸体进行了奸淫,在他实施这一暴行的时候,仅有11个月的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因为担心婴儿的哭声引来周围邻居的注意,福田几次将婴儿向地上抛掷,摔其头部,见其仍在挣扎号哭,于是又将其勒死。
福田并抢走了弥生的钱包。钱包本身推测价值两万日元,但其中仅有三百日元零钱和数张代金券。福田后将代金券消费。
作案完毕后,福田将弥生和夕夏的尸体塞入壁橱而后逃逸。
晚7点,弥生的丈夫本村洋从公司回家,发现房门没有锁,在不祥的预感中找到了壁橱中妻子的遗体。随后赶到的警察又发现了被放在塑料袋中的夕夏的遗体。
四天后,福田被被警方抓捕归案,6月30日,山口县检察厅以杀人,强奸和抢劫的罪名对福田孝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判其死刑。
日本是一个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虽然对死刑的判决比较慎重,但检察方要求将福田孝行被要求判处死刑是符合日本司法惯例的,通常日本法院在衡量对杀人犯是否判处死刑时会考虑四个因素 – 案情是否可疑(可否确认为故意杀人),杀人犯是否自首(案犯作案后是否有悔改的一个重要标志),被杀人数是一人还是多人(通常只有一人被杀的情况下不会判处死刑),犯罪情节是否恶劣。这四个因素中任何一个有疑问,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都不大。例如前面提到的英国女教师林赛被杀案,法院的终审判决即为无期徒刑,因为此案尽管情节恶劣,但被杀的仅林赛一人。对于这起光市母女被杀案来说,此案案情如上所述颇为清晰,被抓捕后案犯亦供认不讳,案件中有两人被杀,且案犯杀人后奸尸,杀害未成年的婴儿等行为都可称情节恶劣。这样的杀人案件,检方要求判处死刑是比较正常的。
然而,此案提起诉讼之后,却引来大批法律界人士的关心,并努力试图影响法庭,避免对福田判处死刑。正常情况下,日本会为犯罪嫌疑人配置两名律师,但在福田这个案件中,竟然有二十二名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为其辩护,其中很多为在法律界享有声望的知名律师。其中主任辩护律师安田好弘于1980年开始担任律师,一出道就因为新宿西口公共汽车放火案主犯丸山博文辩护,使其从死刑改判而名声大噪。此后他曾经担任东京地铁毒气杀人案主犯,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的律师,著有《生的权利 –麻原彰晃辩护律师手记》。
18岁的杀人犯福田和他的主要辩护人,大律师安田
福田孝行本人并无特殊背景,为何却能吸引如此众多的法律界人士为其奔走呼号呢?
根据日本媒体的分析,其原因在于日本法律界一直存在要求废除死刑的学派,他们秉承西方法理思想,提出刑罚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因此哪怕是犯罪者极为凶恶,案情极为恶劣,只要能够防止犯罪者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比如将其与社会隔离,即可达到充分的目的。所以,无需对案犯实施死刑。尽管他们的主张并未得到日本司法部门的认可,但在民间和法律界影响很大,认为废除死刑等同于文明程度高的看法十分流行。安田好弘就是日本法律界废除死刑最强硬的主张者之一。
这种公共舆论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肯定不会判死刑之间的矛盾,从审判一开始就十分激烈。
作为受害者家属,职业为公司职员的本村洋无论从感情还是理智上都认为福田应被判处死刑。他也一直这样表达自己的看法,希望法律还妻儿一个公正的判决。这种把法律置于“报复“得看法显然不为一些法学界人士接受。
在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福田的辩护律师团提出,犯罪少年出身于破碎的家庭,其父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妻子和孩子,以至于福田孝行的母亲在其十二岁时自杀。日本司法学会常任理事,犯罪心理学家加藤幸雄对此作出解释,认为受到这样的打击,福田的心智发展缓慢,缺乏成年人的理智,其作案手段的凶残,正好证明其具有未成年人的冲动特点。因此,“不具备正常十八岁人的人格”,不应该按照成年人对其量刑。而且,福田对犯行已经有所悔悟,“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为此,要求法院驳回检察官要求判处死刑的要求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一审认定,福田在意图强奸遭遇反抗时杀害了被害人弥生,并为防罪行败露对其女夕夏进行了谋杀。但因为 “被告精神不成熟,且有重新做人的可能”,裁决此案驳回死刑要求,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此,检方提出上诉,坚持对福田的死刑要求。
2002年3月14日,山口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福田“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所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检方要求。鉴于日本的司法惯例,所谓无期徒刑,若被认为表现良好,通常只需要关押七八年而已。
福田案件本身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普通人都认为判处案犯死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未判死刑却是律师们早已料到的结果。福田犯罪时年仅十八岁,尚未年满二十周岁。日本的法律从条文上不排除对十八岁至二十岁之间的案犯判处死刑,但实际上,因为日本法律界存在着对这一年龄段“准未成年人”量刑较宽的传统,战后还从未判处过二十岁以下人犯的死刑。因此,既然十八岁少年犯罪从未被判处过死刑,此案从法律界人士的视角来看也不会例外。所以,对福田案件的判决,有可能成为一个极好的让社会实质上接受死刑不必要的宣传教材,吸引大批力主废除死刑的律师参与,也就不奇怪了。
同时,社会舆论终于有人看破了律师们的居心 -- 这是一个看来必判死刑却必然不判死刑的案例,所以只要自己参与,就会给该律师的业务带来极大的声誉 -- 犯法的人会认为这位律师是能把死刑官司翻盘的神奇人物。
[待续]
小小魔女成长日记
受害者亲属不但有权作为起诉方和证人出庭,而且有权参加审判,是由于“光市母女被杀案”,促成的日本《改正刑事诉讼法》中,为受害者家属增加的新的权利。这起案件不但在民间和专业领域引起极大反响,而且可以说促进了日本法律对受害者家属权利的保障。
被杀害的母女二人
光市母女杀人案件,发生在1999 年4月18日。二十三岁的家庭主妇本村弥生和她的女儿夕夏在位于山口县光市室积冲田4番自己家中遇害,现场表明弥生并被奸尸。根据日本警方在法庭审理中提供的人证物证表明,作案人是刚刚年满十八岁一个月的高中毕业生福田孝行。他供述这一天下午左右,自己装扮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在对周围进行踩点后,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并试图对受害人弥生进行强奸,遭到弥生的激烈反抗。此后,他扼死了弥生,并对尸体进行了奸淫,在他实施这一暴行的时候,仅有11个月的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因为担心婴儿的哭声引来周围邻居的注意,福田几次将婴儿向地上抛掷,摔其头部,见其仍在挣扎号哭,于是又将其勒死。
福田并抢走了弥生的钱包。钱包本身推测价值两万日元,但其中仅有三百日元零钱和数张代金券。福田后将代金券消费。
作案完毕后,福田将弥生和夕夏的尸体塞入壁橱而后逃逸。
晚7点,弥生的丈夫本村洋从公司回家,发现房门没有锁,在不祥的预感中找到了壁橱中妻子的遗体。随后赶到的警察又发现了被放在塑料袋中的夕夏的遗体。
四天后,福田被被警方抓捕归案,6月30日,山口县检察厅以杀人,强奸和抢劫的罪名对福田孝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判其死刑。
日本是一个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虽然对死刑的判决比较慎重,但检察方要求将福田孝行被要求判处死刑是符合日本司法惯例的,通常日本法院在衡量对杀人犯是否判处死刑时会考虑四个因素 – 案情是否可疑(可否确认为故意杀人),杀人犯是否自首(案犯作案后是否有悔改的一个重要标志),被杀人数是一人还是多人(通常只有一人被杀的情况下不会判处死刑),犯罪情节是否恶劣。这四个因素中任何一个有疑问,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都不大。例如前面提到的英国女教师林赛被杀案,法院的终审判决即为无期徒刑,因为此案尽管情节恶劣,但被杀的仅林赛一人。对于这起光市母女被杀案来说,此案案情如上所述颇为清晰,被抓捕后案犯亦供认不讳,案件中有两人被杀,且案犯杀人后奸尸,杀害未成年的婴儿等行为都可称情节恶劣。这样的杀人案件,检方要求判处死刑是比较正常的。
然而,此案提起诉讼之后,却引来大批法律界人士的关心,并努力试图影响法庭,避免对福田判处死刑。正常情况下,日本会为犯罪嫌疑人配置两名律师,但在福田这个案件中,竟然有二十二名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为其辩护,其中很多为在法律界享有声望的知名律师。其中主任辩护律师安田好弘于1980年开始担任律师,一出道就因为新宿西口公共汽车放火案主犯丸山博文辩护,使其从死刑改判而名声大噪。此后他曾经担任东京地铁毒气杀人案主犯,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的律师,著有《生的权利 –麻原彰晃辩护律师手记》。
18岁的杀人犯福田和他的主要辩护人,大律师安田
根据日本媒体的分析,其原因在于日本法律界一直存在要求废除死刑的学派,他们秉承西方法理思想,提出刑罚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因此哪怕是犯罪者极为凶恶,案情极为恶劣,只要能够防止犯罪者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比如将其与社会隔离,即可达到充分的目的。所以,无需对案犯实施死刑。尽管他们的主张并未得到日本司法部门的认可,但在民间和法律界影响很大,认为废除死刑等同于文明程度高的看法十分流行。安田好弘就是日本法律界废除死刑最强硬的主张者之一。
这种公共舆论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肯定不会判死刑之间的矛盾,从审判一开始就十分激烈。
作为受害者家属,职业为公司职员的本村洋无论从感情还是理智上都认为福田应被判处死刑。他也一直这样表达自己的看法,希望法律还妻儿一个公正的判决。这种把法律置于“报复“得看法显然不为一些法学界人士接受。
在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福田的辩护律师团提出,犯罪少年出身于破碎的家庭,其父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妻子和孩子,以至于福田孝行的母亲在其十二岁时自杀。日本司法学会常任理事,犯罪心理学家加藤幸雄对此作出解释,认为受到这样的打击,福田的心智发展缓慢,缺乏成年人的理智,其作案手段的凶残,正好证明其具有未成年人的冲动特点。因此,“不具备正常十八岁人的人格”,不应该按照成年人对其量刑。而且,福田对犯行已经有所悔悟,“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为此,要求法院驳回检察官要求判处死刑的要求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一审认定,福田在意图强奸遭遇反抗时杀害了被害人弥生,并为防罪行败露对其女夕夏进行了谋杀。但因为 “被告精神不成熟,且有重新做人的可能”,裁决此案驳回死刑要求,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此,检方提出上诉,坚持对福田的死刑要求。
2002年3月14日,山口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福田“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所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检方要求。鉴于日本的司法惯例,所谓无期徒刑,若被认为表现良好,通常只需要关押七八年而已。
福田案件本身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普通人都认为判处案犯死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未判死刑却是律师们早已料到的结果。福田犯罪时年仅十八岁,尚未年满二十周岁。日本的法律从条文上不排除对十八岁至二十岁之间的案犯判处死刑,但实际上,因为日本法律界存在着对这一年龄段“准未成年人”量刑较宽的传统,战后还从未判处过二十岁以下人犯的死刑。因此,既然十八岁少年犯罪从未被判处过死刑,此案从法律界人士的视角来看也不会例外。所以,对福田案件的判决,有可能成为一个极好的让社会实质上接受死刑不必要的宣传教材,吸引大批力主废除死刑的律师参与,也就不奇怪了。
同时,社会舆论终于有人看破了律师们的居心 -- 这是一个看来必判死刑却必然不判死刑的案例,所以只要自己参与,就会给该律师的业务带来极大的声誉 -- 犯法的人会认为这位律师是能把死刑官司翻盘的神奇人物。
[待续]
老萨影集
你从未见过的北京城:
遗忘在异国的中国海军:
后一篇:日本奇闻之艰难的正义 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