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了水的“强制执行”让法律蒙羞
(2014-04-23 16:29:32)
标签:
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
在反复投诉4年无果之后,苍南县金乡镇倒桥村143名村民近日联名签署了一份请愿书,请求金乡镇政府取缔位于该村的苍南县宏成烫金材料厂,还周边村民一个空气清新的环境。请愿书写道,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气体刺鼻难闻。附近居民从2010年开始经常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称已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该厂一直不断添加设备扩大生产,周边居民整日受毒气侵袭苦不堪言。(《温州都市报》4月22日报道)
强制执行,意味着执法机关在司法部门的授权下,有权力、有义务以强迫手段,使败诉者无条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这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法律的根本要义。达不到这样的效果,要么是法律本身存在漏洞,要么是执法机关渎职,要么是司法机关对强制执行监督不力。
“法院强制停止其生产,停产一天也是执行了”,如果真像苍南县环保局有关人员所说,这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那显然是法律本身存在不可思议的漏洞。因为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强制执行都不可能没有一点“含金量”的要求。从情理来说,“停产一天也是执行”之说,怎么听都像是在忽悠人。而法院的解释,虽然没有“停产一天也是执行”这样雷人,但是法院对强制停产的认定做法,也只是断电,并没有封存设备等催毁性措施,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难度并不大。
在对加害者形不成强制的同时,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着实不低:别说环保局“停产一天也算执行”让人心寒齿冷,就是法院“半年内擅自复产,经人举报法院可以再次强制执行;超过半年,就要重新立案”之说,也让人觉得法律的折扣实在有些大了。因为按照这样的说法,这件事的未来的走势,就只能是“受害者不断举报——环保局不断立案——法院不断执行——污染企业不断擅自复产”中恶性循环了。老百姓跑断腿也无法真正维权,环保局和法院毫无意义地立案和强制执行,而污染环境的企业却可以稍做变通就照常生产。
“你告你的,我干我的”之类的现象,目前实在太多了。为什么会这样?执法部门以“走程序”来告慰举报者,没给举报者带来一丝一毫的撑腰效果,却换来了违法者最为期待的结局。因为暂停几天也好,罚点款也罢,比起擅自复产的获利,怎么算都值了。对于类似的“违法者得利”现象,法律本身的处罚太轻是最根本的,其次是执法主体的责任太虚,导致了执法者与自己利益关系越远,执行力越差——当执法者不是受害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时,执法中的虚执行、软执行,也就不奇怪了。
执法部门执法乏力的现象,如今比比皆是。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社会失序,也大大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其中,有执行环境的问题,更有执行主体的分散、虚置,执行资源短缺,执行绩效考核缺位等问题。改善执法软弱的现状,关键在于对这些要素的整合优化。否则,就算法院判定政府机关不作为,意义也没有多大。
每当社会上发生较大的利益冲突时,我们总习惯于劝导情绪偏激的受害者要依法维权。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劝导,当是法律让人可以期待,受害者能够通过依法维权之途,有效率、有质量地讨回公道。如果我们的执法机关,总热衷于在“走程序”中让群众碰软钉子,自己乐得在虚泛的“程序”中打发日子,这样的政府部门,事实上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