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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指标化”“有偿化”暴露了哪些问题

(2013-12-03 10:24:49)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五保供养,是我国政府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具备扶养能力的法定抚养义务人设立的救助扶养制度。五保供养的原则之一是应保尽保,但是在河南省息县,大量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人群,却迟迟无法得到供养资格。而相关政府部门的解释是:五保户只能死一个,顶一个。而且顶上的一个,还要支付死者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而这笔钱,按政策规定是要政府部门及村委会支付的。(据中央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笔者的童年、少年都在农村度过,对五保户知道一些。说实话,大多数农村的五保户,其保障水平,只能算是保障“活着”。而且过去的五保户,其保障负担基本是推给村里的,公共财政不投入。而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时间是2006年1月,不仅保障标准大幅提高、保障主体已由村集体转为政府,而且保障内容都有明确定性、定量标准,有利于监督考核。但即使这样,还是出现了息县这样的五保户“指标化”、“有偿化”荒唐事。

本来政策规定的“应保尽保”,到了基层就成了层层设定指标,宁减不增;本来应该由政府部门或村里来支付五保老人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却被转嫁到下一个五保户“顶替者”身上。说来说去,根子还在对五保户的保障资金没能足额到位,或者政策的执行者并不打算把政策用足。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法规被打折的事实不容否认,政府公信力受损也是实实在在的。

而更令人气愤的是,在政策终端法规被打折也还罢了,县级管理机关还不承认打折。在村、镇,五保户申请明明执行的都是“死一个,顶一个”,县里有关人员硬说“应保尽保,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只要是他符合农村五保户的条件,乡镇一申报,我们就给办理相关的五保证,兑现发放供养金。”难道真的是基层乡镇在违反“应保尽保”的法规原则?可就算是乡镇违规,如此不约而同的集体违规,谁又能相信呢?如果事后证明县里相关人员“应保尽保,财政全额预算”所言不实,那么这算不算是一个“官谎”,从而被追究责任呢?

供养金是否可以足额到位,确实有赖于当地的财政能力。但是别说农村五保户那点供养金,在财政支出中占比微不足道,就算是确实支付困难,也应该求助于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同时反馈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请上级机关通过启动修法等方式来调整政策,而不能直接将政策“缺斤短两”地打折落实。这样既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为贪腐预留空间。

五保资格“有偿化”更加恶劣。因为这明显是基层政府把百姓的法定权利,转为让百姓有偿购买,从而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这样的转嫁,既是一种特权思维,也彰显了一种对弱势群体的轻蔑与冷漠——别说财政资金没那么充盈,就算是充盈,也要讲个谁先谁后。与主流精英相比,你们这些不创造价值的老弱,哪里配得上优先享受?把你们放在后面,不是很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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