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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抗争的超载罚款能否逼出管理创新

(2013-12-02 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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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近日在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现在仍在医院抢救。接受记者采访时,执法人员称是正常执法,不清楚女车主是否喝药。(《京华时报》12月1日报道)

运输超载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巨大危害——道路、桥梁的寿命因超载而大大缩短,交通事故因此而大大增加。政府依法“治超”,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切实举措,本身没有争议的空间。但是,一些执法部门却刻意忽略法规的实质内涵,将只能作为手段使用(而且应该是次要手段)的罚款,当作治超的终极目的。

此前,河北永年县等地推出罚款“月票”、出示“月票”就可随便超载的现象,被指枉法卖权的经典。而如今,河南永城不仅有罚款月票,而且还有年票;不仅月票年票俱全,而且你买了月票年票也不算完,还要不时承受执法者头脑发热时的即时勒索。正是这样没有头、没有数的罚款,终于让上述女车主不堪压力,以服毒来表达抗议。

超载——治理超载——以罚款为主的治超使运输成本上升——运输成本上升再通过超载补回来……,这是怎样一种恶性循环?而从执法层面来看,超载罚款,罚完款继续上路,这究竟是在治超还是在收钱?罚了款继续行驶难道就不超载了?这种“越罚款越超载,越超载越罚款”的行政悖论,为什么迟迟得不到重视并纠正?

客观地说,在超载行为具有很大普遍性今天,只着眼于现象的治超,确实存在着“查一辆车,堵一大串”的执行之难。但是,以罚款作为震慑手段,其执法效果之微,与执法机关所获的部门利益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甚至罚成了“负效果”。因此,全面以罚代管的做法,基本可以认定是部门利益推动的结果。车主的自杀,是利益相关者的极端化表达;而网民对这种做法几乎一边倒的讨伐,也足以说明此举的人心向背。

从微观层面上说,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个体理性,选择对自己而言最理性的选择。但是如果在公共管理失位的情况下,人人追求“个体理性”却极有可能导致集体的最不理性。“治超”的恶性循环难以终结,根源在于各地执法的不统一,汽车生产者存在“大吨小标”、或汽车改装太容易现象。地区利益、行业利益的主导者,都在盘算如何蚕食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典型的“囚徒困境”,才是政府的真正作为空间。

不久前闭幕的三中全会,针对行政体制弊端做出的关键性改革,就是抓大放小——用管住宏观大略的间接方式,来调整社会的微观表象。具体到“治超”,当前最关键的宏观大略,一是把全国的执法尺度统一起来,把超载车堵在出发地;二是把汽车生产商的“大吨小标”管住,缩小标载与实载的弹性比率,从技术角度控制汽车的随意改装。试想,如果新车的标准载重是10吨,实际载重最多也只有11吨,而且不能改装时,那车主即使想超载,恐怕也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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