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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歧视”的可以理解与不可理解

(2013-09-10 00:13:51)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近日在广东珠海,广生村、洪湾村、红东村村民就读广生小学,每学期只需缴纳100元校车费,但外地户口的借读生,每学期就要缴纳800元校车费。有借读生家长向本报反映不满。而据记者调查了解,差距为历史原因造成。目前的广生小学由广生村、洪湾村、红东村的旧学校撤并而成,目前旧村校舍出租并补贴3村村民搭乘校车,因此村民校车费比借读生便宜得多。(《珠江晚报》9月8日报道)

100元和800元的反差,确实能给人带来强烈的歧视之感。说到歧视,我们既要承认生活中的确存在,同时也要看到,而对歧视的认知,也需要一个去伪存真的甄别过程,就白了就是歧视也有真伪之说。所谓真歧视,当是我们身边大量存在的诸如身份歧视、血统歧视等。这种歧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历史延续性,且具有难以磨灭的影响,比如都市人对乡下人,有钱人对穷人,知识分子对文化较低者之间的歧视等;而伪歧视则不具备普遍性和延续性,主要缘于当事者的主观感受。

有学者从文化价值体系的高度,提出了公平诉求也有最高层次的理念价值、中间层次的规范价值、最低层次的实用价值三个层次的观点。认为这三种价值分别对应于文化中的道德理想、典章制度、器物行为三个面向。在常态下,最上层的理念价值即道德理想,与超验的形而上环境接壤;最下层的实用价值即器物行为,则与经验的自然环境相连;中间层次的规范价值即典章制度,则是把超验理念变成实际行动的转折或过渡。

如果我们以这样的理论来分析,就不难发现,借读生家长因“高价乘坐校车”而指责的歧视,遵循的是“人生而平等”这样的理念价值,即道德理想;而校车规定的制定者认为自己不存在歧视,遵循的是“并校产生过历史承诺”这样的实用价值。二者之间产生认识差别,关键在于其中缺少了“人生而平等”与“历史原因”之间的转折与过渡,即通过典章制度来体现的规范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会产生“一方声讨,一方叫屈”的现象。

100元和800元的反差算不算歧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个人认为,当初的并校,给当事学校学生入学带来了新的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出于安抚,做出了“保证三个村学生低价乘校车”的承诺。至于其中的差额亏空,教育局的说法是“财政补贴”,而学校的说法是“旧校舍出租的租金来补贴”。不论属于哪一种,“通过典章制度来体现规范”的空间,都还是有的。

如果是财政补贴,则应该有相应的期限。因为这种安抚性的补贴,只是对并校带来连锁反应的过渡性政策,不应该长久实行下去。如果没有考虑这一层,应当有所完善。如果确有这样的安排,应向借读生家长讲明,对方的态度就可能不会如此激烈;如果是以旧校舍出租来补贴,还要看旧校舍的产权归属,如属于教育主管部门,当参照财政补贴来理解。如果属于村集体,当属集体福利,补贴本身就不存在争议,但发放方法却值得推敲——为什么不能在校车交费时实行同一价格,再由村里将其中的700元差价,补给学生家长呢?如果当初学校和三个村能就此沟通,推行这一策略,100元与800元之间的强烈反差没有了,小学生或家长之间的歧视之感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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