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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联合起诉光大证券既必要又可行

(2013-09-07 12:49:21)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本人已在宁波证监局登记,要求赔偿我所持有的光大证券股票,最好大家一起上诉,通过证监局找一位律师。”日前,严先生在宁波某论坛上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寻找光大证券的持股者一起起诉光大证券。严先生称已简单了解过,上诉时间在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公告起一年内,要有证券公司证明的证券交割单做凭证,只要在乌龙事件之间出现的损失,都可以赔偿。他再三表示,人多力量大,希望持有光大证券的宁波投资者都联合起来维权。(《现代金报》9月4日报道)

此前,一位广州股民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要求法院判令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而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来看,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已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其进行的处罚,只是其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而从民事角度来看,其内幕交易给股民带来的损失,同样也是需要担责的。因此,不论机构还是散户,对光大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都是完全正当的,光大证券也是应该赔偿的。

但是事发数日,光大证券对于应该赔偿的股民交易损失,却只字不提。看起来,如果指望其主动承担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处于“一盘散沙”的股民,又大多顾虑于不知如何维权以及诉讼成本等难题。宁波严先生在网上的振臂一呼,为众多股民带来了新的希望。而最大的希望,正在于他自己说的,人多力量大——不知如何维权不要紧,可以请律师;一个人承担诉讼费用有困难,大家根据诉讼额度来分摊,费用就不是很大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诉讼,法院是否会立案?同样让人担忧,因为有些法院向来有“选择性立案”的习惯。按说,只要起诉状合格,有基本的证据材料,法院就应该立案。至于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索赔额度是否合理等方面,都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才能确定,而不应该直接不予立案。但是近年来,法院顾虑到社会效果,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或受党政机关意见左右,从而认定案情所涉事件或没有多大审理价值,或认为过于敏感而不立案的,也并非绝无仅有。笔者以为,股民起诉光大证券,证监会对事件的定性,就是最大的立案依据,各地法院没有拒绝立案的理由。

严先生联合股民共同起诉光大证券,是因为个体股民的力量太弱。许多股民为什么观望或放弃?不是人们打心眼儿里不愿意“找麻烦”?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的社会为这样的事付出司法资源太少,或是我们的司法理论本身就有问题。比如,国外法律针对一案形成对多人的伤害,就有“一案败诉,赔偿所有受害者”的理论,而我国却只能是“一案一赔”,致使违法的成本太低。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要不是实在闹大了,不可能走到这一步。事实上,证券市场类似内幕交易、“老鼠仓”的违法犯罪,没有被查处的还不知有多少。如果我国的法律也能以“一案败诉,赔偿所有受害者”来加以震慑,受害者的维权成本自然降低,违法的成本大大提高,还有几人胆敢冒险违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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