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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辆车被判赔”带来恶劣社会导向

(2013-07-17 01:46:26)
标签:

三车撞人

两车逃逸

停车报警

反被判赔

恶劣导向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一(化名),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华西都市报》7月16日报道)

仔细阅读原报道,发现此案事发于两年前,法院判决时间也没有披露,而且最后一辆车承担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也不过区区8000元。既是旧闻,当事人赔偿额度也不多,本来不该令人关注,但是新闻上网之后,网友的反应却出奇热烈。而网友的反应,明显不在于赔偿了多少钱,而是法院的判决理由有些雷人。

众所周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应该认定各方责任。从报道中不难看出,死者在没有斑马线之处横过“上下8车道”的马路,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而从法院判定“最后一辆车的车主”赔偿80%这一点来看,法院似乎考虑了这一因素。而法院判决的真正敏感点,是对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诸多不合情理。

首先,“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彭某,在法庭上说过一句“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就立即报警了”,没想到这句话,竟产生了引火烧身的效果。法院据此判定:死者当时腿动了一下,说明还有生命体征,据此认定彭某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要对老人的死负赔偿责任。这样的判断令人匪夷所思:如果说彭某在碾压老人之前腿还在动,碾压之后不动了,基本可以认定是“彭某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可问题是,彭某是在碾压老人之后,发现腿还在动,才停车报警的,说明老人当时并没有死。既然法院承认老人的身体被三辆车碾压,死因当然应该是三辆车共同造成,“直接原因”之说怎么能成立呢?

其次,从逻辑关系来说,真正的直接责任者,是第一辆车。因为没有第一辆车将老人撞击,老人就不可能倒在马路中间,也就不可能有后车的碾压。而在认定责任时,法院不追“因”,却在“果”上大作文章;淡化肇事逃逸车责任,反而把全部责任压到最后的停车报警者身上。试想,如果没有彭某的报警,老人还不知要被碾压多少次。如此判决,实在有失公平。

第三,从情理上说,三辆车对老人形成了撞击、碾压,赔偿责任也应该一分为三,彭某只承担自己那一份就可以了。另外两份赔偿责任的追偿,应该是死者家属在警方抓住肇事者后提出。但是,现在的情况却是:逃逸者的法律责任,由没有逃逸、好心报警的彭某垫付已经够冤了,而向逃逸者提出追偿责任,还要放在彭某身上,这确实让人很难接受。

这样的判决,可能确实是依法做出的。但是无论如何,其社会效果却是负面的——停车报警的好人吃了亏,肇事逃逸的人却相安无事。如果司法界总是出现这样的判例,我们的社会风气又怎么可能好起来?相对于类似事件,到底应该修法?还是法院的裁量需要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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