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身份“变戏法” 谁来给出明确说法
(2013-07-06 01: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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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退休临时工待遇说法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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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华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工作,1992年开始“转正”,退休时却被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她的身份是“临时工”。而如果以临时工身份退休,林美华的退休金每年要少3万元,当事人的退休手续一直未办妥。就这个话题,温州网《代表在线》栏目邀请市人大代表以及相关专家进行深入探讨,但令人有所失望的是,探讨并没有达到令人期待的“深入”程度。
令人期待的深入到底是什么?我以为并不是社保制度设计合理与否,因为这早已被世人说滥,而且目前来看,体制的惯性使之解决起来难如登天,再说出什么花样,也是“千真万确的废话”了。就事论事来说,此事最令人期待的深入探讨,是“退休身份戏法”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承担?当事者到底应该怎么办才算理性维权?有效维权?
享受了20年事业编制待遇,却没有获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事业编制身份,当地卫生局在与社保部门、与林美华个人之间,是负有沟通不力之责的;再从劳动保障部门看,该部门口口声声强调:鉴定员工身份是否属事业编制,须查看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事业单位录用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如果说林美华没有这三种材料不能办理,可是和林美华身份完全一样的3个人,其中1人在退休时,却以事业编制办理了退休手续,这又算不算“乌龙”呢?社保局人士声称“退休手续办错了,最近要更改过来”,不知是搪塞之言,还是真想这么做。人们关心的是,社保局是否真有胆量,把事业编制的退休,再改到以临时工身份退休。
在两个部门都存在“乌龙”的情况下,与此事相关的两个原则,是不能不被强调的。第一个原则是,管理部门的失职,不能让当事者埋单。无论是卫生局的沟通不力,还是社保局的“退休手续办错了”,我认为都不应过多纠缠于“手续身份”,而应该本着实事求是,按照事实身份来认定退休待遇。
第二个原则是,管理部门的失职,不能让公共利益受损。换言之,纳税人的钱,不能被不负责任的人有意无意送了礼。瑞安市人民医院55名混岗工纳入全民计划管理,上报名单中有林美华的名字,批回的名单中有没有?如果没有,此后的事业编制身份又是怎么得到的?而与林美华身份相同的3个人,其中1人为什么按事业身份办了退休?其中有没有难以示人的猫腻?劳动保障部门也好,法院也罢(如果法院受理当事者的诉讼),都应该在调查走访的前提下,给出相应的确认和妥善的处理。
退休者身份“乌龙事件”应该有个明确说法,这是公众的最大关切。从为当事者负责的角度说,当地政府应召集卫生局、社保局共同沟通、商讨此事的解决办法。如果此路不通,当地法院应受理当事者的诉讼。总之,既不能让当事者讨不到说法,也不能让“乌龙”制造者逃避责任。因为此事的最终解决,不仅事关公平正义,也为所有管理者、劳动者在人事关系透明度上具有警示意义。
令人期待的深入到底是什么?我以为并不是社保制度设计合理与否,因为这早已被世人说滥,而且目前来看,体制的惯性使之解决起来难如登天,再说出什么花样,也是“千真万确的废话”了。就事论事来说,此事最令人期待的深入探讨,是“退休身份戏法”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承担?当事者到底应该怎么办才算理性维权?有效维权?
享受了20年事业编制待遇,却没有获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事业编制身份,当地卫生局在与社保部门、与林美华个人之间,是负有沟通不力之责的;再从劳动保障部门看,该部门口口声声强调:鉴定员工身份是否属事业编制,须查看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事业单位录用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如果说林美华没有这三种材料不能办理,可是和林美华身份完全一样的3个人,其中1人在退休时,却以事业编制办理了退休手续,这又算不算“乌龙”呢?社保局人士声称“退休手续办错了,最近要更改过来”,不知是搪塞之言,还是真想这么做。人们关心的是,社保局是否真有胆量,把事业编制的退休,再改到以临时工身份退休。
在两个部门都存在“乌龙”的情况下,与此事相关的两个原则,是不能不被强调的。第一个原则是,管理部门的失职,不能让当事者埋单。无论是卫生局的沟通不力,还是社保局的“退休手续办错了”,我认为都不应过多纠缠于“手续身份”,而应该本着实事求是,按照事实身份来认定退休待遇。
第二个原则是,管理部门的失职,不能让公共利益受损。换言之,纳税人的钱,不能被不负责任的人有意无意送了礼。瑞安市人民医院55名混岗工纳入全民计划管理,上报名单中有林美华的名字,批回的名单中有没有?如果没有,此后的事业编制身份又是怎么得到的?而与林美华身份相同的3个人,其中1人为什么按事业身份办了退休?其中有没有难以示人的猫腻?劳动保障部门也好,法院也罢(如果法院受理当事者的诉讼),都应该在调查走访的前提下,给出相应的确认和妥善的处理。
退休者身份“乌龙事件”应该有个明确说法,这是公众的最大关切。从为当事者负责的角度说,当地政府应召集卫生局、社保局共同沟通、商讨此事的解决办法。如果此路不通,当地法院应受理当事者的诉讼。总之,既不能让当事者讨不到说法,也不能让“乌龙”制造者逃避责任。因为此事的最终解决,不仅事关公平正义,也为所有管理者、劳动者在人事关系透明度上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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