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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入选教科书获酬不能仅做泛泛规定

(2013-02-18 22:16:38)
标签:

作品入选教科书

稿酬

定性

标准

公平

杂谈

近日,《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是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作品200元等。有专家指出,稿酬标准过于“一刀切”,标准也有些低。对此国家版权局解释,现有标准,并非作品被教科书使用后的一次性报酬,而是每印刷一次的报酬。(《新京报》2月13日报道)

尽管国家版权局对“一刀切”做出了回应,但是相对此事的复杂来说,仅仅一个“每印刷一次的报酬”解释,显然远远不够。笔者稍加概括,就发现起码还有四个方面的疑团,需要法规给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对付酬教科书要有明确的定性。如今的办学,种类、层次非常多,学习目的和教育目标也有很大不同,教材使用同样五花八门。有些专业技术类学校,教学质量主要体现在动手能力上,所以最实用的的教材,往往来自一些技术达人的非正规出版物或口传心授。而使用作品支付报酬的教科书,如果只限于正规出版的教材,对后者的作者们就有些不公平。退一步说,就算法规目前对此类不公平还无法覆盖,也应该在规定中加以明确才是。

二是对入选作品应有细分规定。不同的教材,决定着其选用的作品,具有很多不可比的价值含金量。社科类的入选作品,技术类的入选作品;成人教材的入选作品,少儿教材的入选作品,如果全部套用每千字300元的标准,就不会客观公正。即使同为文字类,诗歌与其它文字相比,又比较特殊。所以我觉得应该根据教材类别,推出不同的标准。

三是对作者应有区别。如今的教材,其入选作品和作者的情况也很不一样。有些作品入选教材,是教材选编者选用了与教材不相干渠道的作品,比如作为文学刊发的作品被选入语文教材;但是也有一些入选教材的作品,尤其是一些技术类教材作品,其作者本身就是行业内的职业教材写作者。后者较高的入选率,相对于前者“撞大运”式的低入选率来说,如果实行同样的付酬标准,也是不够公平的。

四是付酬标准应该以印数为单位。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以每印刷一次为单位,我认为规定的线条还是有些“粗”。因为印刷次数并不代表作品的使用率。因为谁都明白,印刷一次,可以是1万册,也可以是10万册,真正合理的报酬支付,应该是细化到册,而不应该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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