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砸车窗查酒驾”不能总限于事理争论
(2013-01-31 11:32:50)
标签:
查酒驾不配合砸车窗事理杂谈 |
近日,江苏省宿迁小伙高某酒驾,为了躲避处罚,他竟然锁死车门装睡。半个多小时后,民警敲碎车窗把他拽下车。经测试,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48mg/100ml,属酒后驾车。高某也终于承认,当晚他确实喝了酒。(《现代快报》1月30日报道)
交通民警查酒驾,是在依法执法公务。配合检查,是司机的起码义务。对不配合者实行强制措施,这也是法律赋予警方的权力。但是在这件事发生之后,公众对于以怎样的手段强制,却产生了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因为酒驾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尽人皆知,又因为酒精对人神经系统的影响有着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在既不能放走,又不能拖延的情况下,如果能确保威胁不到当事者人身安全,砸碎车窗拖出当事司机,强行进行酒驾检测,这样的做法并不过分;
但是也有人认为,躲在车里的司机,毕竟只能算“疑似酒驾”。在不经司机同意、又暂时没有确定司机犯罪的情况下,强行砸车窗,这样的做法比较野蛮,有侵犯私人财产之嫌。如果事后确认司机没有酒驾,车砸坏了,人吓坏了,损失算谁的?控制酒驾嫌疑人,未必只此一招,为什么不能想想别的办法呢?
这样的事,在以往的执法中,可能极少遇到。也正因为少见,相应的法规在制定时,恐没有细化到如何规范应对。有网友认为,可以直接把车辆拖走,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确如当事交警所言,由于被拖的车辆性能完好,又有司机坐在里面,万一司机情绪失控,坐在车里发动汽车,后果同样不堪设想。
此事的最大难点在于:酒驾不能不查,被查者又拒不配合,警方既不能将其放走,又不能拖延时间。我个人认为,砸车窗强查酒驾,虽属无奈之举,但做法确实不算好。而无论是“无奈”,还是“不算好”,都昭示了围绕这一事件的争论,尚处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事理”层面,各自道理的相对性都还比较强。
因此,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应该通过完善、细化法规,化解相关争论。比如,法规是否应该规定:凡经动员、劝说后,对仍然拒不配合酒驾检查的司机,可直接认定其酒驾,对其人身及所驾车辆予以控制。这样,没有了“不能拖延时间”的压力,处理起来也就不必非要砸车窗了。
交通民警查酒驾,是在依法执法公务。配合检查,是司机的起码义务。对不配合者实行强制措施,这也是法律赋予警方的权力。但是在这件事发生之后,公众对于以怎样的手段强制,却产生了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因为酒驾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尽人皆知,又因为酒精对人神经系统的影响有着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在既不能放走,又不能拖延的情况下,如果能确保威胁不到当事者人身安全,砸碎车窗拖出当事司机,强行进行酒驾检测,这样的做法并不过分;
但是也有人认为,躲在车里的司机,毕竟只能算“疑似酒驾”。在不经司机同意、又暂时没有确定司机犯罪的情况下,强行砸车窗,这样的做法比较野蛮,有侵犯私人财产之嫌。如果事后确认司机没有酒驾,车砸坏了,人吓坏了,损失算谁的?控制酒驾嫌疑人,未必只此一招,为什么不能想想别的办法呢?
这样的事,在以往的执法中,可能极少遇到。也正因为少见,相应的法规在制定时,恐没有细化到如何规范应对。有网友认为,可以直接把车辆拖走,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确如当事交警所言,由于被拖的车辆性能完好,又有司机坐在里面,万一司机情绪失控,坐在车里发动汽车,后果同样不堪设想。
此事的最大难点在于:酒驾不能不查,被查者又拒不配合,警方既不能将其放走,又不能拖延时间。我个人认为,砸车窗强查酒驾,虽属无奈之举,但做法确实不算好。而无论是“无奈”,还是“不算好”,都昭示了围绕这一事件的争论,尚处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事理”层面,各自道理的相对性都还比较强。
因此,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应该通过完善、细化法规,化解相关争论。比如,法规是否应该规定:凡经动员、劝说后,对仍然拒不配合酒驾检查的司机,可直接认定其酒驾,对其人身及所驾车辆予以控制。这样,没有了“不能拖延时间”的压力,处理起来也就不必非要砸车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