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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 正确的道理难敌复杂的操作

(2012-11-30 08:54:35)
标签:

房产税

必要

操作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社科院28日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新华社11月28日报道)

有关房产税,这些年一直在争论:拥有多套住房者或炒房客拼命反对;而深信此举可以打击炒房、囤房,从而期待房价因此而下降者,又众口一词地支持。然而笔者以为,争吵再激烈,政策的视角也总要站在公共的角度。这个意义上说,反对者的声音再强,也不应该阻挡政策的推出。

笔者以为,征收房产税对房价的向下拉动作用不会太大。这是因为,房价高企最重要的原因是需求旺盛。你征收了房产税,房主虽然提高了持有成本,但是如果市场总不缺少接盘者,提高的成本,最终还是能够转嫁到买房人身上。因此,征收房产税只是国家扩大了税收,而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则未必很大,对于遏制高房价可能只是隔靴搔痒。

但我同样认为,征收房产税还是有必要的。这是因为,所谓需求太盛,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炒作太盛,人为吓出来的。征收房产税,可以对炒房投机者产生干扰。投机者的顾虑多了,囤房者少了,从盘活社会存量房产的大局来看是有利的,“无房可供”就会成为无人相信的促销之语。

再从税收意义上来认识。由房产税,笔者想起了近年来屡受争议的奢侈品消费税。1994年的税制改革,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单纯依靠产品税、流转税等单一税种局面,消费税首次被推出。但在实施十多年的时间内,其征收范围也不过十多个大类品种,征收力度也不大。一直没能把住房列入奢侈品,可能是考虑到住房乃生活必需品。但事实上,住房虽然是生活必需品的一部分,但是大大超过“生活必需”的住房,显然应该列入奢侈品而被征收消费税。但是,不少人仍然坚持认为,将消费量较高的住房列入奢侈品的应税品种,会“遏制消费需求”、“操作有困难”,因而长期排除在税目之外。

那么,操作上到底存在什么困难?笔者以为最大的困难还是人户分离、区域分割造成的名下房产核实难。比如,有人在全国各地到处买房,怎么统计,全国各省、市、地区的房产系统联网了吗,能查出来吗?就算联网,其中又有多少对策难以被识破?还有“人均”的具体算法,也有很大的争议空间。比如小夫妻买了一套房,但他们还没有单独立户,其户口都还在双方父母家,要确认“平均”的分母,首先要确认这套房的共有程度各有多大,才能计算双方父母的平均住房面积。可是这些事情,不仅查起来非常复杂艰难,而且也处于动态之中,操作之难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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