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让农民成为土地交易主体是“第三次解放”

(2012-11-30 08:59:39)
标签:

集体土地

征收

补偿标准

交易主体

第三次解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在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有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也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京华时报》11月29日报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因拆迁引发的上访,目前高居第一位。流血拆迁,不惜以自焚对抗拆迁,近年来层出不穷。原报道引用有关专家的话,基本可以印证本次修法的目的:主要在于缓解当前巨大、紧迫的拆迁矛盾。

而矛盾的主要来源,就是被列入此次修正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试想,如果被征用的是农田,每亩的年产值不过一两千元,30倍的补偿,也不过3——6万元。而政府转手卖给开发商,增值可能会达上百倍。而这样的征用,如果用于商业开发,土地的最终增值还远不止百倍。按照专家的说法,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一种资源,还是一种生产资料,还有社保功能。而在土地增值中,农民的权益被严重忽略,应得的利益被“合法”剥夺,矛盾怎么能不激化?

如果本次修法只是提高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不涉及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等改革,也就意味着集体土地的交易主体依然还是地方政府。而当“补偿标准将提高10倍”的信息公开后,地方政府会有怎样的反应呢?从短期看,如果新政策的实施还有“时间差”可打,政府突击征地、引发更大矛盾的可能,是存在的;从长期看,如果以政府作为交易主体的体制,短期内不能改变,对农民增加10倍的补偿,无疑大大压缩了地方政府的“利润空间”,政府对征地的态度还会积极吗?如果从积极变得消极,对开发商的需求形成抑制,由此影响城市化进程的可能,也是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真正理顺集体土地征用的诸多矛盾,给农民补偿增加多少倍,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让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分到与“生产资料功能,社保功能”相配的比例,关键在于建立一个更为合理的分配机制。这个机制,原报道在“改革趋势”的小标题下,由专家做出了简明扼要的阐释。其中的改革主旨,是改变政府垄断土地,让农民作为交易主体,国家通过税收来调节土地交易收益分配问题,既可实现主体之间市场化竞争,也可从根本上确认土地对于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社保功能”,进而强化农民的分配话语权,扭转“以农作物产值来计算补偿”的极端不合理现状,为社会和谐稳定,行釜底抽薪之举。

如果说以“耕者有其田”为主旨的土地革命,是我国农民的第一次解放;以安徽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农民开始自己决定如何耕种、经营土地为第二次解放;那么,从未来的改革方向看,由农民作为土地交易主体、自己决定如何处置土地,冠之以第三次解放也不为过。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