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停车证明购车 这个“趋势”很不靠谱
(2012-11-01 17: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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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停车证明购车趋势不靠谱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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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将加大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在停车设施建设到位的前提下,以后买车可要求提供可以停车的证明,以缓解停车难。对此,相关官员认为这是一个发展的趋势。1998年到2004年北京曾采取过这个措施,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果能够做到一车一位,凭停车证明来购车应该是最好的一个办法。(《北京日报》10月31日报道)
在大城市交通拥堵已成顽疾,与汽车相关的各种限制措施已让公众神经高度敏感的背景下,出自官方的“凭停车证明购车是一个发展趋势”之说,想不成为关注的焦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对此事进行的是非判断中,网上的一项调查很有代表性:在“您如何看待凭停车证购车政策”的4个选项中,持“反对,腐败的土壤,有钱人的地盘”观点的,竟占了67.4%。人们为什么觉得趋势之说很不靠谱,我以为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与巨大的需求和目前的海量欠账相比,目前车位的“生产力”根本无法期待,供求关系的倾斜,极易酿成新的不公,成为一块腐败的新土壤。堂堂一个区,只增加几千车位够干什么的?此后每年的增长量,又能有多大突破?在供求关系极难缓解的情况下,就妄谈“停车设施建设到位”,并想把“凭停车证明购车”作为趋势来认识,实在有些一厢情愿。此外,停车证明由谁开具?凭什么开具?由谁来监督?如果把这些问题放在目前的法制环境、道德环境中观照,又有几个人能放心?
二是如果摇号购车与凭停车证明购车两道门槛并行,公众难以承受二者迭加的焦虑之痛。摇号购车,当前的中签率只有1—2个百分点,如果再加停车证明这个门槛,人们的焦虑可想而知。而这样的焦虑,决不仅仅是购车机会的越来越小,更多还是基于各种各样的不公平。不用说别的,如果现有存量汽车远远没有达到“一车一位”,乱停乱放依然没人管,而只对未来车主要求“买车之前先有车位”,就很难让人服气。此外,公众一直呼吁摇号购车以家庭为单位、有车家庭和无车家庭以不同的中签率分批摇号,政府却始终没有实质操作。这些体现公平、公正的人性化举措无人响应,反而对增加限制门槛兴趣很大,无疑会增加百姓的焦虑情绪。
我个人认为,在缓解交通拥堵的努力中,政府当前最该做的事,是以半公益、半市场的思路,加大立体停车产业的扶持开发,先解决目前存量车的车位问题,并通过类似的规范,让用车成本的价值规律,来决定消费者的购车、养车选择。第二是合理分配当前的紧缺资源,比如推出上述以家庭为单位摇号的政策,在限购的大背景下体现雪中送炭,缓解公众的焦虑。起码也应该反思一下,凭停车证明购车的政策,曾实行过几年又取消了,其中的不合理、不可行之处到底是什么?现在重提此事,此前不合理、不可行的条件是否已不复存在了?
在大城市交通拥堵已成顽疾,与汽车相关的各种限制措施已让公众神经高度敏感的背景下,出自官方的“凭停车证明购车是一个发展趋势”之说,想不成为关注的焦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对此事进行的是非判断中,网上的一项调查很有代表性:在“您如何看待凭停车证购车政策”的4个选项中,持“反对,腐败的土壤,有钱人的地盘”观点的,竟占了67.4%。人们为什么觉得趋势之说很不靠谱,我以为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与巨大的需求和目前的海量欠账相比,目前车位的“生产力”根本无法期待,供求关系的倾斜,极易酿成新的不公,成为一块腐败的新土壤。堂堂一个区,只增加几千车位够干什么的?此后每年的增长量,又能有多大突破?在供求关系极难缓解的情况下,就妄谈“停车设施建设到位”,并想把“凭停车证明购车”作为趋势来认识,实在有些一厢情愿。此外,停车证明由谁开具?凭什么开具?由谁来监督?如果把这些问题放在目前的法制环境、道德环境中观照,又有几个人能放心?
二是如果摇号购车与凭停车证明购车两道门槛并行,公众难以承受二者迭加的焦虑之痛。摇号购车,当前的中签率只有1—2个百分点,如果再加停车证明这个门槛,人们的焦虑可想而知。而这样的焦虑,决不仅仅是购车机会的越来越小,更多还是基于各种各样的不公平。不用说别的,如果现有存量汽车远远没有达到“一车一位”,乱停乱放依然没人管,而只对未来车主要求“买车之前先有车位”,就很难让人服气。此外,公众一直呼吁摇号购车以家庭为单位、有车家庭和无车家庭以不同的中签率分批摇号,政府却始终没有实质操作。这些体现公平、公正的人性化举措无人响应,反而对增加限制门槛兴趣很大,无疑会增加百姓的焦虑情绪。
我个人认为,在缓解交通拥堵的努力中,政府当前最该做的事,是以半公益、半市场的思路,加大立体停车产业的扶持开发,先解决目前存量车的车位问题,并通过类似的规范,让用车成本的价值规律,来决定消费者的购车、养车选择。第二是合理分配当前的紧缺资源,比如推出上述以家庭为单位摇号的政策,在限购的大背景下体现雪中送炭,缓解公众的焦虑。起码也应该反思一下,凭停车证明购车的政策,曾实行过几年又取消了,其中的不合理、不可行之处到底是什么?现在重提此事,此前不合理、不可行的条件是否已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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