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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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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这事有点无厘头

(2012-09-26 10:23:19)
标签:

成品油

刚需

消费税

无厘头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近日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消费税改革将会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个方面是对征收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将会增大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税率;另一面将在征收环节进行改革,或将试点在加油站对消费者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即由向企业征收改为向居民个人征收。(《重庆晨报》9月24日报道)

如果把“成品油”和“税”联系到一起,许多人可能会问:燃油税不是早就实行了吗?怎么又提税?请别误会,前几年的燃油税,是针对取消养路费等涉路费用,以“用油多,上路多,收费就多”来统筹交通出行等相关费用、本着“从量征收”的方式推出的。而这一次,是将成品油纳入“消费税”税种,从消费途径向消费者征收的。

从消费税的“来世今生”看,同为个税的消费税,其基本功能在于调节民间过于悬殊的收入水平,高收入的人挣了钱迟早要消费,而且主要用于高档商品的消费。只要在高档商品的消费环节进行纳税,也等于变相地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这对买不起高档商品的低收入者没有多大影响,而高收入者多交点税也就等于起到了调节作用。所以,作为对“个税”难以避免的征收疏漏,从消费一端入手,对“奢侈”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税种设置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但是,由于消费税素有“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和税率,也是一件十分复杂、细致的事。从法理意义来说,征收消费税一要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抑制对社会环境不利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限制集团消费和特殊消费;二要引导消费,抑制消费的奢侈和超前;三要调节支付能力,缓解社会分配的不公平。

在这样的认识基点上,我们再来看成品油被征收消费税的合理性。税务官员提出增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产品税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产业调整的目的,消费环节再动脑筋,则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仅以成品油来说,成品油算什么?只能归入上述“资源性”一类,同样也只能在产品上体现税收调节。从消费环节看,成品油对社会生活构成的刚性需求,是一个无法忽略的事实。向刚需产品征收消费税,实在是一个很无厘头的事。因为成品油的消费者,直接来看只是到加油站加油的人。而间接来看,只要征收的税款可以摊入生产和流通成本,则每个消费者又都成了买单人。如此征收消费税,基本等于强掏大众的腰包,与消费税“小众化”、“个性化”的设立初衷,哪里还有半点联系呢?

如果硬说成品油也该列入奢侈品,征收消费税,也应该只局限于税额成本不易转嫁的个人消费用油,私家生活用车应该是主要纳税人。否则,成品油消费税,基本就成了人人要纳的“人头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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