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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黄片自已观看违法吗

(2012-06-16 11:24:24)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近日,一名吉林网友称,他曾在百度“松原吧”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后在调查中,警方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便以此为由对他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网友获释后申请行政复议,他表示,处罚太重,而且警方未开任何收据。他于5月2日到前郭县政府法制科申请了行政复议,5月3日被告知已受理。此后,办案警官何舰打电话、加QQ让其到治安大队面谈,但被他拒绝。(中国广播网6月15日报道)

转发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当地警方可能认为是损害了警察的形象,这样的事是否应该启动警方调查,本身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事,而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又“顺带”发现了调查对象电脑里的隐私,并根据隐私对其进行了拘留、罚款。前几年,河南南阳一位市民,因为电脑中存有一部黄色视频,被网警在办其它案件时“顺便发现”,电脑主机被扣押,并罚款1900元,也曾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

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我认为应该引起法律、警界相关人士的密切注意。围绕此事引发的争议,我以为主要在以下三点:

一是罪错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确实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又该如何认定?也存在很大的理解弹性。如果真如这位吉林网友所说,下载黄片只是自己观看,充其量只能算是格调低下,并不涉及到“传播”这一罪错主体。警察在一时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就贸然认定罪错事实并实施拘留和罚款,有武断之嫌。

二是适用法律。退一步说,就算当事人真的具备了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法机关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根本没有罚款一说;在第二十条中又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请不要忽略,这里的“五千元以下罚款”,前提是“有违法所得”,而且是与没收违法所得之后的“并”处,而不是单独处罚。

二是程序争议。众所周知,电脑、手机等物品,是公民隐私的载体,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检查,都涉及严肃的人权问题。笔者以为,电脑、手机应该等同于个人的精神家园,外人打开检查,应视为入室搜查。因此打开公民的电脑、手机检查,前提必须是针对性较强的办案需要,而且一定要立案在前,有理直气壮的合法手续,如检察机关出具的检查(搜查)证等。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就应该视为以侵权的方式发现“案情”,据此做出的处罚,就很难经的起程序的检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秩序的维护非常紧迫,网警执法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不能让执法者闹出更多的法盲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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