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依法自保 新刑诉法面临“打折”挑战
(2012-05-12 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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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层法院院长刘德山,只因办理过一起减刑案,而被减刑者出狱后又因涉黑被捕,上级“高度重视”,领导批示查保护伞,于是当年减刑案的法官被列入调查对象。在长达19个月、其中失去人身自由达16个月之久的调查、起诉、庭审中,他自称遭遇了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法律赋予的权利被剥夺,尽管最终被无罪释放,但这名基层法官对司法活动每一个细节的亲历和观察,尤其是身为法官的他却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种种细节,实在令人触目惊心。(《南方周末》5月11日报道)
当概念意义上的刑讯逼供,实实在在降临在自己身上时,这位基层法院的院长终于明白了,一些拿到法庭上的“公诉”材料,到底是怎么泡制出来的,检察官们到底是在为谁办案。
最初的调查,到底是司法程序还是党纪程序?没人和当事者说清楚。被拉到异地检察院,虽然知道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是违法的监视居住,先用“杀威棒”整服了你再走过场等做法,尽管受害者只能以自己每天、每次的事后记录来证明,但办案者理所当然地不会承认,法院审理时也理所当然地不会认可。但是如果我们为此开通社会调查,问问中国的老百姓,这样的事有几成可信度?原报道背后汹涌的跟帖,事实上已经完全做出了回答。
因为抓捕了黑社会头目,就想当然地认为有保护伞;为了铲除保护伞,又想当然地把与黑社会头目有一定关联、且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的人列入调查对象;而在调查中,又违法剥夺当事者的权利,先定性,再逼供,让当事者在绝望无助中精神崩溃;而在层层报批,被上级法院确认无罪之后,还要留个“尾巴”,只为证明自己办的不是错案。
2011年12月份,在上级法院已批准“无罪”,浚县检察院还要抗诉,鹤壁中级法院驳回抗诉,终审裁定刘德山无罪。而距此四个月后的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刑诉法修正案推出,修正案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对刑讯逼供等硬侵权给予了遏制——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对办案取证的种种手段进行了规范。不仅如此,修正案还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批逮捕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可惜的是,这位基层法院院长没有等到这一天。
如果我们再深入思考此事,这位法院院长的经历,似乎并不全是法律本身造成,更多还是有法不依和违法办案不被追究造成的。查案者不公示身份,监视居住变成异地关押,当事者依法争取权利,办案者一概不听、不理——种种迹象都在告诉人们:这样的办案,根本就不是在依法,而是在完成一项必须要做的政绩工程。案件假不假没人关心,有人关心的,只是你是否按上级要求挖出了“保护伞”,这个“保护伞”是否足够震憾。很多案件的办理,为什么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另一回事?原因就在这里。刑诉法修正案出台,亮点固然令人欣慰,但是新的刑诉法如果继续面对这样的司法环境,亮点又有什么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