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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鼓励醉驾”也不是法规本身的错

(2012-03-24 21:36:4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最高法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醉驾等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消息一出,有人力挺,也有人担心此举可能会导致“鼓励醉驾”的客观效果。(《扬子晚报》3月23日报道)

    有门户网站以“你如何看待我国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为题,展开了专项调查,截至笔者写此稿时,认为“赞成,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者,占了49.8%;认为“反对,容易助长部分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者,占了45.3%,两种观点可谓旗鼓相当。由此可见,人们对新规是否会造成“鼓励醉驾”的效果,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有人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当作保险责任?那以后杀人犯行凶之前也去投一份责任险得了。这样的认识,其实完全颠倒了保险责任的保护主体。醉驾伤人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并不等于是为醉驾者的违法责任埋单,而是首先致力于保护受害者,让受害者既能尽快得到救助,保障生命安全,又可减少受害者与肇事者扯皮发生的综合成本。可以说,这是一项典型的“以人为本”式修订。醉驾伤人,保险公司须赔偿,等于是把本该由肇事者赔偿给受害者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起来,再由保险公司向醉驾者追偿。是否鼓励醉驾,并不在政策本身,而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具备依照此法运作交强险的能力和规范程度。

    对于“醉驾伤人先由保险公司埋单”的初衷,很多人未必不理解。但为什么人们还要担心“鼓励醉驾”,我以为关键还是对国内保险公司这个“轴心”的作用不敢期待。醉驾成本怎么才能不低?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而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既有队伍建设等自身原因,也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司法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怎样才能既使醉驾受害人得到先行赔付的实惠,又不以保险费的普遍上涨为代价?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能力固然重要,但是交强险的“公益含量”有多高?是否真的以“不赔不赚”为原则?经营的透明化程度如何?恐怕又不是单纯靠保险公司自己所能解决的了。

    前几年,曾北京有律师分别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上书,指“交强险存在400亿暴利”,他认为“保监会故意隐瞒重要数据、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并且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公众”。除此之外,他还认为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中,暗藏着数百亿元的“节余”。但是,此事最终不了了之。试想,如果“交强险存在400亿暴利”果真属实,保险公司再以“醉驾伤人先由保险公司埋单”为由提高保险费,还有合理的依据吗?那么,谁有责任出面,帮助公众算清这笔账呢?

    由此看来,醉驾伤人先由保险公司埋单的规定,是否会“鼓励醉驾”,并不取决于规定本身,而是履行规定的保险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是整个社会是否具备支持保险公司追偿的相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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