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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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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教练拒交奖金”的三个关键词

(2012-03-02 10:17:48)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他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10月,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要求汪上交奖金由组织重新分配,汪成荣不同意。2011年12月28日,青海体工一大队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大队长杨海宁称,“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新京报》3月1日报道)

    笔者通过一项“你怎么看残奥教练拒绝上交奖金被停职”的网上调查,看到选择“不应该上交”的人数达90%以上,人们对此事的是非评价,由此可见一斑。但是,容易做出是非判断,不等于价值判断也很容易。这笔奖金为什么不应该上交?我想不能不从以下三个关键词中寻求答案。

    关键词一,借调。借调意味着离开本单位,在本单位没有直接投入资源的情况下,教练员以优异成绩获得了奖金。尽管人才的归属是本单位,单位此前投入了培养、教育的资源,但是“借调”到外单位取得的成绩,即使也算是职务行为,但这个职务行为,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如果以职务行为为由,向汪成荣索要奖金,底气自然也是要打折的。

    关键词二,分配关系。有关这笔奖金,事实上有中残联、教练员本人、教练员工作单位三方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本来,既为借调,就应该是单位之间协商、并以契约作为权责界定来运作。但是中残联却把奖金打到了教练员本人的账户里。这一举动,说明中残联只认可教练员的工作成绩,并不在意教练员单位的利益,也极有可能没有什么契约来约束借调合作。如果真的没有事先约定,中残联把奖金直接打给教练员,也没有大的不妥,尚属可以理解。

    而教练员获得来自借调单位的奖金,与本单位是否存在分配关系,如何分配,不能以没有明文规定的“惯例”行事,而是应该有教练员事前知晓的明确规定。有规定时,按照规定办理;没有规定时,双方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单位可以索要,教练员也可以拒绝。因为此事而发生的争议,不能成为单位对教练员做出外罚的理由。

    关键词三,停职。如何分配来自借调单位的奖金,汪成荣与单位肯定是存在争议的,否则他不会拒绝上交。而在争议没有解决,双方还互不服气的情况下,单位却放出狠话:“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谁也不难明白,所谓的“其他手段”,就算用到极致,也无非就是以体制利益、“铁饭碗”相要挟,而这种以权术高压、以体制利益逼诱人才的做法,很令人不齿。

    不检讨人人有份的大锅饭体制、不按岗位职责尊崇契约精神的单位,对真正的人才不会有吸引力。能培养出世界冠军的人才,与单位并非毫无博弈能力。就算暂时屈从,交出奖金,也不意味着单位就占了上风,因为真正的人才不可能对这样的单位有归属感,“身在曹营心在汉”是其必然的常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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