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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敢去公安局讨债

(2011-09-24 1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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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拖欠哈尔滨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科技”)200余万元工程款3年不还,共创科技法人代表梁华上访到大庆市公安局。肇源县公安局领导在失约在先,债权人“嗓门比较大”的情况下,竟然安排治安大队干警对讨债人采取强制措施,其间还对其进行揪头发、扇耳光、往脸上吐唾沫等人格侮辱。(《人民日报》9月23日报道)

    众所周知,依照相关法律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经济交往中,政府机关应该剥离公权,以普通法人的身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上述这一起债务纠纷的双方,都是没有公权背景的普通法人,出现了债务人对债权人采取强制措施这样的事,肯定是要作为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的。而现在,在堂堂的县公安局机关,竟然发生了身穿警服的公安人员,把上门讨债的债主铐起来侮辱的事,其行为之恶劣,已不仅仅是违法那么简单。

    我个人认为,此事涉及到滥用公权为个人出气等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政治问题。这从两个关键词中可以透视出来。

    关键词一,失约。作为此事的总源头,肇源县公安局局长从一开始就把自己放在了“特殊债务人”的居高临下位置上。你没有信守约好的商谈时间也还罢了,总该为自己的失约有所愧疚吧?怎么又会发生“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形呢?退一步说,债权人情绪再怎么激动,也只不过是为了那一笔债务,怎么就成了“干扰了公安局正常工作,构成了妨碍公务罪”?再退一步说,就算“干扰了公安局的正常工作”,也应该是公安局的保安制度先有问题,如果你们的制度规定,警务之外的业务商谈,全部安排在机关大门附近的接待室,本机关之外来客不得越过“xx区域”,“干扰公安局正常工作”又从何谈起?从这样的逻辑中,人们读出的除了“权力傲慢”,还有什么呢?

    关键词二,强制。法律意义的强制,应该是由警务人员针对正在进行的对他人或社会侵害活动,施行的一种旨在控制侵害、保护被侵害者的执法行为。上述案例中,讨债人“情绪比较激动”到底算不算犯罪暂且不论,我们只说其中的两个重要环节。第一个环节,当事债权人在和公安局长“情绪比较激动”后,“在停车场等待”中被该局治安大队拖到预审室,其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吗?第二个环节,在双方力量悬殊,债权人已被控制的情况下,依然遭到揪头发、扇耳光、往脸上吐唾沫、连上厕所都不允许等人格侮辱,这明显是对被强制者反抗的“回敬”,这是否大大超越了“控制”的限度?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从这样的“执法”中,人们读出的除了“匪式的蛮横”,还有什么呢?

    作为执法机关,公安局对上访债主采取强制措施,而且使用了人格侮辱等令人发指的手段,开了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其给社会带来的最直接印象,就是“看谁敢去公安局讨债”。检察机关履行相关职责,对当事公安局启动调查、公诉责任是必须的。其上级机关,更应该从此事件中举一反三,在查处中教育干警,给社会一个完整的交待,为当地警方挽回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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