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起,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的建议下,五一黄金周正式被取消。此后,一些反对者把蔡教授当成了发泄怨气的对象。其中百度贴吧中有人公布了其个人信息,并通过这些联系方式,对其进行肆无忌惮的攻击漫骂。一怒之下,蔡教授把百度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不存在过错责任,驳回诉讼请求。蔡教授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终审认定百度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检察日报》8月17日报道)
有关此案,因为当时取消“五一”黄金周引发了巨大争议,网上攻击、漫骂蔡教授的人确实很多,再加上蔡教授一怒之下状告百度的行为,也在许多遭受类似侵权者中比较少见,所以留给人的印象比较深。如今此案尘埃落定,我们在感叹蔡教授的执着终获回报的同时,更对此案的判决多了两点关注。
其一,法院的上述判决,为全社会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互联网有关的条款是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有法可依,但具体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友发动“人肉搜索”网站是否担责?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不少人认为,网站提供的只是一个言论平台,没有约束网民行为的技术条件,也不应该约束。而从法律责任的角度上讲,网站为网友提供的平台,本来就如同一家商场把营业大厅分隔成若干小间,再出租给小商户一样,小商户违法坑骗消费者跑了,出租一方当然要承担监管不当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对百度“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认定,以及10万元赔偿额的量化把握,我认为都是比较适当的。
其二,就此案案由的普遍性来看,法院判决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个人信息借助互联网随意扩散,指名道姓的谩骂,发动“人肉搜索”,直接侵权的网民当然要负责任,但是作为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至少有两大义务应该履行:一是坚持“有多大管理能力,做多大服务平台”,不能总指望通过管理缩水来扩大业务规模;二是在侵权监控上取得突破。在本案中,蔡教授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百度提供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一审法院也支持这一点,但最终未能如愿。我想,如果百度掌握了这些信息,提供给蔡教授,不仅可以为自己减轻责任,而且通过蔡教授对直接侵权人的诉讼,更可教育更多的网民;而如果百度根本不掌握这些信息,是不是应该在今后的管理中,通过实名制来补上这一课呢?
说到实名制,可能又要引发老生常谈的争议——加强监管会减少网络侵权,也可能会窒息社会舆论。对此,我个人认为,万事皆有度,从目前二者的利弊比较中,不加监管给我们带来的担心已多于快乐,因此目前更多应该做的,还是应该对过于无度的网络行为适当约束。从最低层面来要求,指名道姓地诽谤、谩骂;姓名、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应该首先被列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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