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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 法律正义与主流民意的吻合

(2011-06-12 17:06:1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药家鑫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5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

    笔者原本以为,随着药家鑫死刑的被执行,案子就已成为历史,此前引发的争论也该告一段落了。可是让人没想到的是,网上舆论比此前有过之而无不及。为药家鑫之死拍手称快者,依然占据舆论力量的绝对优势;而为药家鑫同情惋惜甚至鸣冤叫屈的,虽然数量上处于劣势,但同样不乏其人。

    犯罪情节即使再恶劣,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但是为什么此案引来如此汹涌的舆论狂潮?个人认为,如果被告方的某些申辩理由没有触及社会公认的是非底限;如果没有那些涉嫌受雇于药家的请愿书、呼吁书之类的“搅混水”,药家鑫倒真有可能得到舆论的谅解。可惜的是,原告一方把朴素社会公理在百姓心中的地位大大低估了,也没有料到公众对法律能否受到杂音干扰的担忧会有如此之大。挑衅、反弹,再挑衅,再反弹——围绕药家鑫一案,舆论就在这样的波动中步步升级。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是否就是民意的胜利?此案的判决与“民意”到底有没有关系,有多大关系,这是一个不太容易说清、也没必要说清的问题。硬要说成是“民意的胜利”,有把法律庸俗化之嫌。在此案中,我认为民众的声音只是起了一种催化的作用。起码在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朴素民意”取代了程序正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民意左右了法官的判决。药家鑫最终被判死刑,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只不过,这种公正恰与主流民意相吻合而已。

    人们关注药家鑫一案,与其说是关注药家鑫的生死,倒不如说更关心类似药的案子,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因为这直接决定着人们对类似人和事的基本判断,从而权衡着在面对这些人和事的时候,应该采取的态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上,2011年6月7日,恐怕是个不易让人忘记的日子。药家鑫,也必将成为一种现象的代名词,被日后的人们引经据典。翻过去的这一页,无论给我们带来多少激动或沉重,终将以资料的价值,存在于后人总结和借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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