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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节目禁与咨询机构合作 早该如此

(2010-07-22 18:28:40)
标签:

股票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新华网7月20日报道)

    近年来,随着炒股之风的盛行,股评有了比较大的需求,为媒体和证券咨询业都带来了发展机会。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媒体时段做“边缘广告”,也成了比较流行的合作方式。而在实际操作中,媒体应有的信息服务功能,与证券咨询公司的逐利诉求之间,有着很难统一的矛盾。如果说二者真能合作愉快,很多时候也只能是以伤害股民利益为代价。

    笔者本人是个股民,对媒体中各类证券节目也比较关注。就本人的感觉来说,有些媒体经多年苦心经营,证券节目已成为知名品牌,从节目策划、播出效果,到嘉宾的专业素养,都体现出相对的正规有序。对于这样的节目,股民是欢迎的。但是从总体来看,目前围绕股评而出现的管理漏洞还是不少。由于股市的复杂多变,很多股评成了怎么评都不用担责的“横竖都有理”,误导、虚化等现象成了责任的盲区;还有一些股评,带有明显的利益倾向,有的为上市公司说话,有的为券商利益代言,当然更多的还是向人们暗示自己的咨询指导有多“牛”。而有心的股民从事后效果分析,有的股评人甚至涉嫌与庄家串通,让散户给庄家“抬轿子”。这样的股评,事实上是以“股评”作为包装,真正用意只是自身利益,根本谈不到对股民负责。

    其实,证券咨询公司向媒体租时段,和小商家向大商场租柜台没什么两样,如果出租柜台的商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大商场有“先行赔付”的义务。而证券咨询者损害股民的利益,由于损害程度不像购买物质商品那样简明直接,所以这种既说不清道不明、有时又确实存在的“边缘损害”,恰恰被媒体和证券咨询公司钻了空子,成为双方“共羸”的铺路石。

    以股评为名,行广告之实,这样的做法为什么广为流行?关键在于利益很实,责任很虚。前几年,曾列入人大审议议程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出现过“股评误导须赔偿”的条款,但是几年下来,此事又不了了之。实话说,“股评误导须赔偿”因涉及如何认定误导、如何计算赔偿额等现实难题,暂被搁置不难理解。如今,出台“证券节目不得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合作”,也算是对股评误导现象的釜底抽薪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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