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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怎么发 根本上还是一个权利问题

(2010-07-09 18:07:04)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记者统计分析各地高温补贴政策中发现,在14个省份中,除了火炉城市重庆外,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只有火炉城市重庆的 高温津贴条件要求最为严格,最低温度为37℃。14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特定的月份发放,如北京每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这种方式有8个省份采用。另外6个省份执行的是按日补。(《法制晚报》7月7日报道)

    看到这样的消息,笔者的困惑随之而来:既然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是当日温度,那“按照特定的月份发放”道理何在?难道发放高温补贴长达5个月的地区,其中的每一天都能达到发放补贴的气温高度吗?近日有专家呼吁,当前惟一一部劳动者高温作业下可参照的法规,还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其中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因此应尽快出台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取代这部实行了半个世纪的“不合时宜”的法规。可是如果按照目前“按气温定补,按月度发钱”的思路来“规范”,真不知现实中会补出多少荒唐来。

    高温补贴的人性化,应该体现在哪里?毫无疑问,按当日气温、按工作环境、近岗位条件、按天数发放才算是应补尽补。此外,如果劳动者应该得到却没有得到高温补贴时,能有便捷的申诉渠道,而且不存在举报风险,这才是法规本身、执法力度、法制环境最应该具备的作为。而目前各地的做法,基本没有脱离笼统的“按月发放”政策,软弱的监督执法,劳动者得不到高温补贴也因为怕丢饭碗而不敢举报的法制环境。不难想象,这种做法,可能会使许多本来不该发放的高温补贴发放了,不该得到高温补贴的“办公室清凉一族”得到了,因为他们有财政的巨大支持,有执行政策的应有规范;而真正该发、该得的一线劳动者,却有可能得不到,或不能全部得到。因为他们多数要由私企老板掏钱,因为他们没有很强的话语权,也没有实质性的代言人。

    不难想象,高温补贴要实现上述人性化,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并不难,难的是执法到位和法制环境,难的是劳动者因为自身弱势、缺少组织化而不敢主张权利。说来说去,发放高温补贴的人性化,需要很强的即日、即岗等灵活性把握,字面上的法律,规定再细也很难做到。因此,实现人性化,还要靠能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具备与资方博弈能量的劳动者组织,通过集体维权、即时争取才能做到。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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