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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肇事何以逼人自杀

(2010-05-30 17: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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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8岁男青年小廖骑车撞伤一位老太,交警认定小廖负事故全责。老太家属逼索3万元医药费,没钱赔偿的小廖被老太儿子强行带走。在双方达成7000元赔偿协议之时,迟迟不见回家的小廖却被发现在外自杀。小廖在给父母和警方的遗书中,痛悔自己给父母惹祸,称“欠的钱,我只能用命来给清。”小廖父母认为,孩子不堪伤者一方施加的压力才服毒自杀,遂将对方起诉索赔76万余元,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京华时报》5月24日报道)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心酸不已。肇事小伙子只是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击力度有限;被撞的老人也只是右腿膝盖受伤,从伤情结果来看也算不上重大交通事故。但就是这么一起生活中很常见的一般纠纷,却生生把撞人的小伙子逼上了绝路。有人可能会认为,自杀也与小廖过分自责等极端性格有关,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事件的过程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就不难理解小廖为什么走上了不归之路。

 

    在这件事中,有两个情节不能不特别提及:一是撞人当天,老太太的儿子王某带了七八个人,开了3辆车来到小廖家,以老太太受伤为由索要3万元医药费。王某等人拿不到钱后破口大骂,并将小廖拽上车带走;二是小廖被强行带走的次日仍未回家,其父母遍寻无果,遂以绑架为由报警,但警方称这是“人口走失”,并没有按绑架立案。很显然,小廖的自杀,与被强行带走之后发生过什么密切相关。而警方没有按照绑架立案,及时调查,又直接导致了小廖被带走几天都没人知道、只能听带走者“自说自话”。一件本来简单的民事赔偿,最终演变为“以命抵债”悲剧结果。

 

    为什么一件简单的民事赔偿,最终却出了人命?笔者以为,交警认定小廖对事故负全责,但是并没有判定甚至主持调解一个双方接受的赔偿标准,这是全部事件的总根源。而恰恰在这个总根源上,人们看不到一个有效的解决通道。一个膝伤,张口就要3万元的医药费,依据是什么?没拿到钱把人带走,是否有非法拘禁的嫌疑?家属以绑架报案,为什么不被受理?如果生活中大大小小的纠纷,都只能靠当事双方自行解决的时候,“用拳头说话”的现象又怎么能避免?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

 

    近年来,社会建设问题日益引起重视。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就包括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利益关系,完善社会管理,调处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这些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包括这些方面的改革和建设。试想,如果小廖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能有一个调处机构帮他解决因赔偿引发的矛盾,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吗?常有人说,现在虽然吃喝不愁,却总感觉活的很累。为什么累?还不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建设跟不上,公共服务欠缺太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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