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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应体现更多人性化

(2010-04-09 2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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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辆被盗的汽车被车主在街边发现,路过此地的邓浩得知情况陪车主报警,歹徒出现并拒绝警察调查,发动轿车欲离去。邓浩死死抓住对方上衣。歹徒加足油门,将他拖出70多米摔在公路上,弃车逃走。渝北区政府授予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奖励他1万元。但伤残的邓浩应该获得的医疗费等赔偿,却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使其生活困苦不堪。无奈之中,当事车主替邓浩出钱,让他把自己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以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重庆晚报3月30日报道)

    做出打官司的决定一出,立即引起包括邓浩亲友在内的人们质置:既有了荣誉,又有了奖金,现在还要打官司讨钱,对得起“见义勇为”这一称号吗?不能说,人们的质疑没道理。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见义勇为者都是英雄,而英雄是受人景仰的,也就不应该在得到了荣誉和奖金之后,再为了当初付出的一点代价而没完没了地较真。但是,不论我们设身处地站在邓浩的角度来思考,还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认识,发生在邓浩身上的“见义勇为”和“讨回自己的应得赔偿”并不矛盾。因为荣誉和奖金,只是对其见义勇为那一刻行为的褒奖,并不影响他此后他作为社会人主张权利。反过来说,主张个人权利,其“英雄”的价值也不应该缩水。

    而用为受益人的车主,虽然车被找回之后已是得不偿失,但是依然通情达理地赔付了一部分属于自己承担的费用,并主动出钱,请邓浩把自己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便让法院来裁定其中的是是非非,让我们为邓浩感受了丝丝温暖。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虽然让邓浩、车主和社会公众百思不解,但是从商业角度来认识,也并非完全不可理解。

    不难看出,邓浩的困境,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出在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上。目前,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者只局限于名誉和奖金,而对当事者更应该得到的司法救助、人性关爱等方面做的还很不够。仅以司法救助来说,当前的相关政策虽然规定了“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是从邓浩请律师、打官司遇到的“起诉高门槛”来看,现实中要想得到此类救助并不容易。在争取法援方面,如果有了见义勇为表彰单位的鼎力相助,邓浩的难处就会少很多。

    见义勇为是可贵的,对他们进行表彰理所应当。但是要让英雄在流血之后不再流泪,表彰也存在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从邓浩身上,我们看到他不仅应该得到荣誉和有限的奖金,更需要“人性化表彰”给他解决最现实的困难。而这一点,恰恰是目前的一个很大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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