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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罚款不敢录像 “家法”何堪监管重任

(2009-11-19 18:20:52)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去年11月,河南省交警总队发布“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但是一年过去了,在郑州等城市,这一规定贯彻非常到位,但是在基层很多地方,落实却不尽如人意。曾为多名司机维权、有货车司机代言人之称的王金伍直言,交警不现场摄录的原因是为了乱罚款。(《东方今报》11月18日报道)

    省会等大城市落实比较规范,到了县级以下的交警执法,“罚款必录像”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除了有权者因为“山高皇帝远”而习惯性放纵外,更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成因。

    本来,罚款录像规定的初衷,并不仅仅是监督民警执法,主要作用还是为了杜绝部分被查处的司机事后不承认,乃至诬告交警的行为。配备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是种保护。但是交警对这种保护“不领情”的背后,恰恰说明了交警的上路执法,追求罚款利益的冲动,要远大于对“被诬告、报复”的担忧。也暴露了乱罚款的预期收益,要远大于来自诬告、报复的风险。所以交警宁可不要这种“录像保护”,也要免除因为录像带来的违规证据风险。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被拒用,明白无误地昭示了公众权利过于贫弱、公共权利太过强势的突出问题。

    河南省交警总队发布的“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从概念上理解,也应该算是部门规章了。但是,和许多地方或部门规章一样,法规内容中“应该如何”、“必须如何”、“不得如何”充斥全篇,唯独没有假如“不如何”时该怎么办。立法质量如此之低,法规对象又怎么可能认真严肃地执行呢?

    而更引人深思的是,河南省交警总队负责人坦言:“法律法规部分规定并未强制实施,完全是河南省交警部门自身的一场革命。”我相信,这绝对是一句大实话,同时也是完全表达了立法态度的、让人极为泄气的大实话。说到这个地步,人们总算明白了,被媒体解读为河南交警“六条军规”的这部法规,原本就是“部门自律,自我约束”的产物,说白了,只是一部“家法”而已。而家法的特点是,只要省交警总队这个“家长”不想较真,这部法规就等于不存在。据此推理,谁能保证这部“家法”的推出,只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只是做给公众看的形象工程呢?

    事关交通执法中公众权利过于贫弱、公共权利太过强势的大问题,只靠“自身的一场革命”又怎么可能靠得住?人大、政府等立法机关,难道就永远听任“家法”担负百姓的维权武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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