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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不够15年退款 个人真无损失吗

(2009-10-22 22:21:58)
标签:

养老保险

缴费

15年

权利

损失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退休年龄到了,养老保险的法定缴费年限却不足15年,此前的缴费是否就是白缴?对此,广州市人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账户的来源,是个人缴费部分,功能是支付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统筹基金是用于当前的支付所需,不是职工的权益,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才是私有的。所以职工到了60岁,缴费年限不符合的话,退回个人账户资金和利息,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有任何的损失,因为个人支付的已全部拿走了,统筹部分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共性的。(《广州日报》10月19日报道)

    众所周知,公民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是由个人缴费、企业为员工支付养老保险、国家养老基金三个渠道共同组成。而这三个部分,前两者也可以全部由个人缴费来支付,但都需要“缴费15年以上”这样一个门槛。换言之,没有个人或企业的15年以上缴费,国家养老基金那一部分,是无权分享的。

    这样的“捆绑模式”,带来的是一个“个人先付出并熬够了年头,才获养老基金权益”的现实背景。可是这样的背景,对于那些漂泊的农民工群体,频繁失业的社会弱势来说,由于其预支能力相对低下,15年的缴费往往是一个沉重负担,甚至还有相当多的人,建立个人养老账户时,已经超过45岁,就算是年年坚持缴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也还是缴不够15年。按照不少地区的现有政策,凡缴不够15年者,一律按清户退款处理,个人账户里的钱如数退还个人,而此后按月领取退休金,自然也就不可能了。

    按照广州市人保局相关人士的说法,个人支付的全部退还了,就不存在个人损失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妨设想,如果一个收入不高的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是14年零11个月,只差一个月不足15年,如果被清户,一次性退到手里的个人账户款,恐怕没几个钱。可如果不差这一个月,则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个人拿到手里的要远远超过清户所得。从这个角度看,个人不仅有损失,而且损失还很大。因此,养老保险缴不够15年者清户退款,有没有损失不能仅从钱的归属来看,更应该从钱的状态及其附加利益来看——钱从养老保险账户退到个人手里,预期中被捆绑的国家养老基金也被自然剥离,机会损失却是非常惨重的。

    人的基本福利,难道真的可以因为少缴了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而有天壤之别吗?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说,这显然是一个无须争论的问题。而目前的最大难题,还是政策的僵化死板。不妨设想,就算15年“铁门槛”不能破,为什么不能对已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者实行灵活续缴政策?比如,在本人自愿晚办退休的情况下,向后顺延缴费时间,直到缴够15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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