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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媳妇权益”并非男女平等那么简单

(2009-09-25 18:39:39)
标签:

妇女权益

保障

外来媳妇

利益分配

简单化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在一些经济发达农村,采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大会讨论等形式,对妇女,特别是外来媳妇的落户权、土地承包权、村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权予以限制,不许外来媳妇落户,进而不允许她们享受村里的一系列福利待遇的现象并非个别。针对于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以村民集体决议、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外来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今后有望在本市被依法予以禁止。(《北京日报》9月24日报道)

    如今在一些大城市近郊的富裕村,各种各样的福利待遇让许多城市居民都艳羡不已。正因为此,独享式的思维也开始在这些富裕村逐渐膨胀。外来媳妇或外来女婿落户难,享受福利更难的现象,有日益严重的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办法》的“原始善意”还是令人称道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法规的善意,不能仅从单项法规的单一视角出发,认为维护女权的法规,就只考虑“女性,权利”的关键词就可以了,也要符合其它法律规定和相关情理。否则,这样的法规不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最终效果也不会好。

    目前农村外来媳妇没能享受的权利,主要涉及到农村集体财产。而农村集体财产又享有《物权法》赋予的被保护权。《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我们在理解“保护,禁止”的概念时,显然不能仅从明火执仗式的抢夺来认识,也要从分配的的角度着眼。

    众所周知,集体财产又不同于国有财产,其“小公”的特征,使其分配权决不是一个“男女平等”所能冲击的。这是因为,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分配归成员,实行民主管理。集体财产对应的集体成员,也有严格的身份特征,即:本人或亲属参与了财产积累的创造性劳动,或因长期居住于此,获得意外补偿权。只有集体成员的身份,才是成员权利的基础。成员身份的确认,目前最被认可的标志,就是户籍登记。而在取得户籍之后,还要看在本集体连续工作或生活一定年限,来确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分配集体财产的依据。如果一个外来媳妇刚刚嫁过来,就可即时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集体财产分配权,那对原驻村民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外来媳妇立法争取权益,这没有错。但是法规切不可笼统地以“女权”说事,忽略其中法、理、情的复杂关系。换言之,既然是一部地方性的实施细则,就应该足够细致地规定,外来媳妇到底在入户多长时间、开始享受多大幅度的集体利益分配权,而不应该是“一刀切”式的简单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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