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监督员在招投标中应有自己的法律地位
(2009-07-19 23:13:27)
安徽省合肥市招投标中心日前迎来了37位“大众评委”,这些来自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群众监督员将代表广大普通市民,在今年一年中,对市招投标中心的所有市场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价。据了解,招投标群众监督员主要职能包括现场监督专家评委抽取的随机性、阻止招投标会现场一切不当的交流、招标结束后发现问题再举报等。(新华网7月16日报道)
如今,招投标中猫腻太多,其中很多猫腻玩的并不高明,完全是管理者或组织者不认真、不负责造成的。“有的专家来了手机不主动上交,或者带两部手机,交一部,留一部,还有的专家在评审时不认真,交头接耳,我们指出时,常常会发生矛盾和争吵,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马马虎虎。”监督员的由衷之言,道出了这种监督的迫切性。平时我们总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雪亮的眼睛,只有在盯住该盯之事的时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雪亮的眼睛,就应该用在类似招投标这样的事情上。
此前,人民检察院系统曾经实行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效果如何至今不为人知。如今,招投标领域又有了类似的做法。我们除了要为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的开明之举而鼓掌,也为这项制度的普及与规范而担忧。这条消息的原报道,只提到了大众评委“来自不同行业,不同背景,代表广大普通市民”,但是这些监督员又有怎样的法律地位?比如,他们参与监督的,是哪一类哪一级别的招投标?如果他们在监督中得罪了人,受到了伤害,法律将给他们怎样的“说法”?比如,高质量的监督,总是要与一定的责权利挂钩,但是这样的制度性规范又来自哪里……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招投标群众监督员的生命力就不可能长久。
鉴于此,我认为目前应该把招投标监督员纳入法制化管理。基本思路有三个方面:一是给名分。确立监督员是招投标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监督员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二是组织化。招投标监督员不仅要有人管,而且有一定的素质保证,队伍要相对稳定,可以法定归入某一政府部门管理;三是责、权、利要严格。监督员当然需要工作热情,但更需要以责任、权利、利益的统一,给他们带来成就感和压力感。
“专家评委是招投标工作的良心,群众监督员则是良心的看护者。”这话没错。在一个充满利益机会的社会里,运用不正当手段冲击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仅凭专家评委的良心,公平的底线很多时候是单薄乏力的。而通过群众监督员的努力,再对良心加上一道“看护”,虽然还不敢说完全杜绝腐败,但因为多了盯防的眼睛,起码可以让腐败的机会减少,腐败的成本增加,招标参与者的公平感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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