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的亮点和遗憾
(2009-06-29 17:06:11)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获得表决通过。这项于2005年5月启动的修法,经广泛听取意见,终于以新面貌与世人见面。新统计法的面世,对于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原有专项法律无法适应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新京报》6月28日报道)
笔者阅读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之后,总体感觉是既有亮点又有遗憾。
亮点一,对统计数据的公布,有了统一归口制度。此前,作为一级政府的数据信息发布者,统计局本该是以最权威、最客观的载体示人的。然而现实中却是,对于某一行业的发展数据,往往是统计局公布一个数字,而行业主管部门又公布另一个数字。仅以房地产行业来说,这几年公布的各种数据五花八门,人们不知道到底应该信谁的,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形成了很大伤害。如今,新统计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这一方面堵住了发布渠道“乱”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对统计部门提出了规范化操作等更高要求,初步形成了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
亮点二,明确了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和机构,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法律责任。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大背景下,人们最为期待的,就是能否对“官员授意造假,官员对依法履职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行为有所震慑,能否对依靠数字造假而升迁者追回即得利益。好在,新统计法对这些现象,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亮点三,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保护制度。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统计局就是一个“出数字”的机关,很难与“执法”联系起来。而新统计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所有涉及统计事项,都明确了该部门的执法责任。此外,对于个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现象,取消了原修订草案中“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只提出“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体现了更加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
关于遗憾,我以为在罚责方面不仅依然偏轻,而且有“行政处罚为主”的倾向,给人一种强烈的“软法”印象。在《法律责任》一章,所有比较“实”的外罚,无一例外都是行政处分。而刑罚部分,只在第四十七条做出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笼统规定。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官员授意统计造假,对依法履职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往往是十分隐蔽的,如果在罚责中没有细化条款,法律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各地在制订实施细则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否则,本次修法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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