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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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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用工合同”的三宗罪

(2009-06-29 17:08:18)
标签:

最牛用工合同

人性

法律

国格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不许发生男女关系;不许罢工;不得影响内部团结;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以上这些内容不是出自什么道德手册,而是一份出国劳务用工合同上的条款。家住大连普兰店的王小姐就是不小心违反了其中一条“家丑不可外扬”,从而被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并被中介公司罚没了2万多元的保证金和管理费。(《新文化报》6月26日报道)

    不难想象,如果完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劳动者作为“人”的一部分权利都已丧失,劳动场所几乎会成为“集中营”,合同双方在人格上都不再平等,“牛”的实在让人不敢相信。

    近年来,劳务输出纠纷比较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问题出在中介。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到底存在着哪些或明或暗的行规?很多人不得而知。这一次,上述令人触目惊心的“最牛用工合同”终于为我们揭开了这一行业的冰山一角。

    细想之下,这份劳动合同的“最牛”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不讲人性。记者了解到,除了“不许发生男女关系”这样的可笑条款,作为用工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配套签订的,还有一份保证书,明文要求员工不得购买、使用手机;不得捡垃圾、不得拾破烂;不得擅自洗衣物;不允许谈情说爱……种种“不准”,从工作范围管到了生活琐事,管到了生理需求,把活生生的人当作“一般生产资料”来管,这样的管理者,哪里还有一点“人味”呢?

    其二,违背法律。触犯了“家丑不可外扬”被罚两万;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你的家丑如果与法律精神相抵触,员工出于维权考虑,或出于社会责任感,为什么不能外扬?哪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员工死亡,是否自杀也要由警方来验定,你一个用人单位,凭什么“限7日内接收骨灰”?

    其三,不顾国格。虽然劳务输出中介和国外用人单位是业务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在涉及到两个国家时,同样也存在国家尊严问题。非常可气的是,我们国内的劳务中介,为了多做生意,以挤压国内同胞权益为代价的“品牌形象”,已到了卑弓屈膝的地步。中国人在日本打工,因患病与日方企业发生了赔偿纠纷,并通过日本劳动部门介入,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赔偿,但中介公司却认为此举“丢尽中国人的脸面”而处罚。真是让人百思不解,这到底是谁在丢中国人的脸面?

    泡制这些不讲人性、违背法律、不顾国格用工合同的中介公司,到底还有多少?上述合同到底算不算“最牛”?我们期待公众能够揭出更多,更希望劳动管理部门好好查一查,把那些屈辱合同、败类公司彻底清一清,让劳务输出中介行业从此健康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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