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保护法》的三点期待
(2009-06-21 16:25:4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向记者透露,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如果该法获得通过,像陕西汉中大规模扑杀动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按照计划,建议稿将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专家研讨,年底将讨论定稿上报相关部门。(《法制晚报》6月16日报道)
《动物保护法》的推出是否必要,只要回顾一下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相关事件就不难做出判断:
2006年,位于四川绵阳经济开发区的南湖动物园,因为一场土地开发纠纷,无辜动物成了要挟物,几十只动物被活活饿死;同年,安徽明光市一民间马戏团的狮子表演时受惊蹿入观众席,造成1名孕妇流产,两名观众受伤,200余名群众受到惊吓。当地公安部门多次诱捕无效后将狮子击毙。事后得知,这头狮子因为“每天只吃一顿食,饥饿困顿,烦躁不安”,再加上表演现场种种不讲“兽道”的环境,最终发狂酿成了这场悲剧;
还有曾在网上沸沸扬扬的“美女虐猫”事件,大学生“微波炉活烹小狗”事件,都曾引起过强烈反响。本次《动物保护法》即将出台的消息发布后,网络媒体举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近八成网民认为“动物也是生命,理应受到尊重”而投了赞成票。可以说,《动物保护法》的出台,符合文明潮流,尊重人心向背,是一项很得人心的立法。
但是,仅凭立法,并不能保证法制精神的全面落实,更何况立法也未必能够保证对法律事项的全面覆盖。在我看来,此项立法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特别明确和细化。
其一,明确保护动物的分类。动物的分类比较复杂,既有科学生理意义上的,也有社会功能意义上的。比如,就野生动物来说,1988年我国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动物园里的动物、经过人工几代繁殖后的野生动物,还算不算野生动物?恐怕并不是很容易回答的。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律的执行必然要打折扣。
其二,落实执法机关,细化执法责任。以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机关是林业部门,而《动物保护法》所涉范围将远大于野生动物。肉食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林林总总,谁来执法?如何执法?谁来监督?如何究责?以往的立法中,这些本该成为核心的内容,经常被一笔带过,但愿这一次能够有所改变。
其三,强化、规范救助动物的公益行为,鼓励民间组织的热情。动物保护涉及面太广,无论归属哪个部门来执法,执法中都会有杯水车薪之难。而民间的动物保护组织,慈善机构,因为身在基层社会,又拥有与法律精神相一致的爱心,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执法的重要辅助力量。因此,政府执法如何与民间组织合作,法律应该在规定中加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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