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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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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家赔偿标准不值得“广而告之”

(2009-04-15 18:32:52)
标签:

平均工资

统计

基数

公平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4月10日,两则与统计相关的新闻分外引人关注:一是国家统计局对发布的“平均工资”进行解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股份制、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单位,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工资总额不仅包括所有现金及实物的税前收入,还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基金。这是人们感觉实际收入比统计工资少很多的主要原因。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的平均工资数额,将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新京报》4月10日报道)

    对平均工资的统计方法,并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个信息,确实有些出人意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大小老板,再加上打工者,肯定不是个小数目,把这些人排除在外,我不知道这样的“平均工资”,还有多大的社会意义。

    当前的统计方法,到底是筛选之下的科学,还是一种条件所限的无奈,不同角度看,可能都有各自的道理,不太容易说清楚。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按照新的统计数据做出调整,当然也是必要的。但是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仅仅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前提。而如何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又是“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行为”,这就大大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受益人群相当有限,根本不值得“广而告之”。
 
    相比之下,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给百姓日常生活带来的影响,却是非常实在的。如今,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福利种类很多,其中涉及到不同的人群,也带来了一些公平问题。比如各项社保的缴费,就比较典型。现在的社保缴费,都以统计数据中的“全市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这个基数,现在我们知道根本没有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者的收入水平统计进去,但是这部分人却要按待遇较高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济、三资企业计算出来的平均数来缴费。尽管缴费基数高一些,更有利于将来退休时待遇的提高,但是不同的人,对社保缴费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人愿意多缴,为将来储备福利;而有的人因为一些现实困难,不愿意多缴,却又只能按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标准来缴纳,这无论如何不能算是“以人为本”。

    鉴于以上问题,我个人认为,平均工资的统计计算,应该尽早摒弃粗放,按照更科学、更人性的理念来设计。这里有两个思路:一是进一步细化统计人群,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由职业者也纳入统计范围;二是按照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公有经济、相对松散的社会自然经济两大群体,分别统计各自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照分别统计的基数,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这样的调整,由于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比起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更紧迫,也更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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