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公民信息请求 区政府何以败诉
(2009-04-07 23:22:53)
标签:
信息公开政府败诉作风效能自我革命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
上述这起案例中,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先是不理不睬不回答,后是笼统回答“回迁楼的质量没问题”,而证明没问题的材料,又不能提供给信息申请人。很难想象,既然建材、施工都有合格证,这些合格证难道也是“不宜公开”的内容吗?如果不是,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这些合格证是否真的存在,政府部门是否真为回迁楼的质量把了关,进而怀疑回迁楼的整体质量是否真的没有问题。
不能不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时间不长,而在此之前,政府在日常运行中并没有为信息公开预留必要的通道,对有些信息,可能会缺乏主动搜集意识,遇到公民要求公开的申请,也可能真的拿不出来。对此,如果以诚恳态度实言相告,百姓也未必不能原谅。但前提是必须尊重百姓的依法申请,不要在潜意识中认为“你也配”。对群众有可能“操之过急”的信息公开要求,少一些简单化的推托搪塞,多一些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在百姓看来,公职人员对百姓的感情,同样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份很大附加值。
从根本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并不仅是一种政务形式的改变,而是从反向“逼迫”政府在作风、效能等方面的一场自我革命。因“不理公民信息请求”而败诉,各级政府当举一反三。
前一篇:大学生“禁租令”为何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