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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公民信息请求 区政府何以败诉

(2009-04-07 23:22:53)
标签:

信息公开

政府败诉

作风效能

自我革命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新区政府在承担建设一回迁楼后,因没有答复一位居民有关“回迁楼有无质量问题”的信息请求,被该居民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铁西新区政府应对原告的申请情况及时做出答复。(《新华每日电讯》4月6日报道)

    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诉讼逐渐增多,有些案例也曾引起较大反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但是,哪些才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不仅政府机关与民众在理解上存在很大不同,而且许多政府机关也并没有做好准备。

    到底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应该公开到什么地步?政府机关既需要在上级的指导下,清晰明确地划定范围。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诉讼判例,对范围不断做出调整。“回迁楼有无质量问题”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这样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不仅应该正面回答,而且还要拿出能够证明答案的相关依据。

上述这起案例中,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先是不理不睬不回答,后是笼统回答“回迁楼的质量没问题”,而证明没问题的材料,又不能提供给信息申请人。很难想象,既然建材、施工都有合格证,这些合格证难道也是“不宜公开”的内容吗?如果不是,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这些合格证是否真的存在,政府部门是否真为回迁楼的质量把了关,进而怀疑回迁楼的整体质量是否真的没有问题。

不能不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时间不长,而在此之前,政府在日常运行中并没有为信息公开预留必要的通道,对有些信息,可能会缺乏主动搜集意识,遇到公民要求公开的申请,也可能真的拿不出来。对此,如果以诚恳态度实言相告,百姓也未必不能原谅。但前提是必须尊重百姓的依法申请,不要在潜意识中认为“你也配”。对群众有可能“操之过急”的信息公开要求,少一些简单化的推托搪塞,多一些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在百姓看来,公职人员对百姓的感情,同样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份很大附加值。

从根本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并不仅是一种政务形式的改变,而是从反向“逼迫”政府在作风、效能等方面的一场自我革命。因“不理公民信息请求”而败诉,各级政府当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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