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纳入中央预算”只是司法公正必要条件
(2008-12-09 00:22:14)
目前基层法院财力改革方案已由财政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在制定。作为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基层法院财政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予以保证,这将改变目前由同级财政负担的做法,由此改变司法单位依赖地方的现状。据测算,地方司法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保障之后,中央财政每年将因此增加支出400亿左右。(《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5日报道)
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支付转变为中央财政支付,字面上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是深蕴其中的积极意义,却是社会公众几十年的翘首以盼。多年来,由于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千差万别,预算内经费不能满足所需,很多该立的案子立不了,该执行的案子执行不了。更为严重的是,巨大的经费缺口和严重超支,已对司法公正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立案挑挑拣拣,办案内外有别,司法标准不一;因为经费问题而不敢得罪地方政府,法院成了地方利益的保护者;再从长远来看,经费保障的不平衡导致法官待遇形成巨大差异。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招录法官,都可以从成千上万的法律专业人才、有经验的法官中选择。而不发达地区中级以上法院招录法官,都很难有符合规定的人报名,职业化建设反差巨大。而将法院经费纳入中央财政统一预算,上述问题有望大大缓解。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解决了经费来源与保障,相对于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来说,力度还远远不够。那么,我们的司法改革,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加力呢?
其一,范围应该扩大。本次改革,只限于法院系统。但我认为,作为相互制约的公、检、法三个系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一个整体,因此都应该实行“经费纳入中央预算”。否则,法院职能的公正,如果放到社会意义来看,价值就要打折扣。
其二,人事权也应该上收。只从经费上从“地方粮票”转为“全国粮票”,如果人事权还掌握在地方党委,法院从业者升降调用的命运,依然被捏在地方官的手里,司法机关依赖地方政府现象就不可能完全改变。
其三,对经费的监督审核恐难到位。去年曾有媒体报道,有基层法庭为了不被撤编,在没有正式受案的情况下,自交诉讼费,凑人名,自按手印,伪造案卷凑结案数。“一本卷,半个小时就做出来了”。中央财政面对全国几千家司法单位,经费分配要考虑的因素、权重非常复杂,经费“花不到刀刃上”也就很难避免。
要产生某种结果,必须有某种条件但仅有这一条件还不够,这是逻辑学中对“必要条件”的阐释。经费纳入中央预算,充其量只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距离充分条件、充分必要条件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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