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贪污也能称为一种“现象”吗?
(2008-11-12 22:01:53)
尽管在行政序列中处长的级别较低,但是“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却并不小,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近年来,职务犯罪中处级干部所占的比例已居高不下,有数据为证:据权威部门统计,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职务犯罪10431人,有专家将此称为“处长现象”,并建议将纪监、检察机关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法制日报》11月11日报道)
把某一群体、某一领域发生较为集中的事项称为“xx现象”,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归类方式。这种方式,有的概括准确,形象生动,也有的相对泛化且边缘不清。在贪污腐败的圈子里,只是因为处长所占人数较多、案值较大就称为“处长现象”,我以为不仅牵强,而且也容易忽略其中的本质问题。
首先,处长只是一个行政级别,而同为处级干部,履职环境、职责特征很不一样,不易形成“现象”。机关的处长,手握“一条线”式部门权力,机关里的体制、机制,上司的个人好恶,对其世界观、价值观有着决定性影响;而一县之官虽也是处级干部,手握的是“一大片”式地方权力,当地官场风气、远离自己的上级对自己的监督力度,往往左右着其为官信念。环境各不相同,必然也会有各不相同的处级干部,也就很难以“现象”来笼统论之。
其次,作为“人”这一大的概念,其潜在人性又是高度一致的。遵守法纪和个人欲望总是同时存在于人的内心,随时都在面临此消彼长或彼消此长的选择,而左右这种选择的,往往是某种外力的约束。如果有人提出这样问题:一个无人看守的果园与有人看守的果园相比,哪个丢果更多?相信谁都不难做出回答。那些偷摘果子的人,正在于少了这种外力的约束。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在人的内心,其实都是阳光与阴暗共存的,关键是其所在的环境到底有利于“阳光”,还是有助于“阴暗”。从这个角度看,处长和其他群体并没什么两样,不存在什么“现象”之说。
贪腐现象的根本,在于权力集中且不受制约,而我们的制度又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能够给人带来好处或决定别人命运的实权,才是引发腐败的根本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厅局级、省部级,或者有背景有实权的一般工作人员,都有可能作下千万元的贪腐大案。所谓“处长现象”,不过是处长握有实权者较多,而对实权的监督力度又实在太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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