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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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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成为鸡肋的危险

(2008-09-24 00:56:47)
标签: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自由

弹性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华网9月19日报道)

    今年初,因担心《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向又被理解为“铁饭碗”等原因,一些企业以先辞退、再签约的手段中断员工工龄,来规避这一条款,引发社会的广泛议论。这一次,法律细化规定了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不仅给用人单位吃上了一颗定心丸,也在价值导向上有所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式的待遇,而是一种比固定期限自由度更大的劳动合同,二者只是合同种类上的平行关系,而不存在待遇上的高下优劣。

    而从民众对此的反应来看,恰恰是这“更自由”,让人对法律在执行中的弹性幅度有了更多的担忧。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劳动者本人有发言权吗?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又由谁来认定?……14种情形的真伪,绝大多数要取决于主观判断。由谁判断?怎么判断?也就成了法律如何从“书面公正”走向“实质公正”的关键。

    任何法律,其字面表述上的不偏不倚,并不代表现实中也能做到客观公正。在政府“亲老板不亲民众”的现实环境还不能根本改变的环境下,政府劳动仲裁的屁股能保证坐正吗?谁来监督政府的劳动仲裁?从司法渠道来说,法院为这14种情形立案能否积极?是否考虑劳动者弱势的现实情况,以“加权平衡”的科学态度进行审理呢?比如,在劳动者提出的诉讼中,采取“举证倒置”的规定;比如,降低劳动者的诉讼收费,成立专门法庭,快捷通道,减少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如果在这些环节没有一个大的改进,14种情形的规定,只能使无固定期限变得比固定期限更加“鸡肋”。

    把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理解为铁饭碗固然不正常,但如果现实环境只能逼人将其理解为“更方便地裁人”、“更随心所欲滥用人”,同样是对这一规定的亵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正的价值回归,是法律能够约束用人单位把这14种情形用准、用足,而不是用偏或不用。要达到这样效果,仅靠文字上的细化规定,显然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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