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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警察罚网民 你吃透法律精神了吗?

(2008-09-24 00:45:59)
标签:

网络警察

罚款

合法性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河南省南阳市民任超奇和李普正在两人合开的汽配店里忙生意,南阳市公安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任超奇的电脑也放在店里,被两位网警也“捎带着”检查了一下,结果查出了一段片长30分钟的淫秽视频,被网警罚了1900元。(《东方今报》9月18日报道)

    看了这样的报道,相信不少经常在家上网的人都要出一身冷汗的——谁敢保证这种“从天而降”的网警哪一天不来到你家?谁敢保证你电脑里的各种隐私,不在这种“依法检查”中被人当作笑料来欣赏?而在冷汗出过之后,我们又分明觉得,这样的“执法”好像有些不对劲。到底哪里不对劲?不妨把思路梳理一下。

    首先,这样的执法,程序上有问题。电脑是个人隐私的载体,凭什么说查就查?两名网警直接来到事主店里,说人家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这就让人奇怪了,你网络警察怎么知道公民的私人电脑传播不良信息?这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无中生有,纯属唬人,拿着公民的惊慌、害怕来寻开心;二是事先在私人电脑中植入了木马病毒之类的监控软件,从监控软件中窥得个人电脑信息。如果真是这样,就算是你是网络警察,这么做有明确的法律允许吗?

    其次,这样的执法,适用法律不当。不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六)项规定,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属于“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信息”范围之内。但是第十八条又规定,执法机关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根本没有罚款一说;在第二十条中又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请不要忽略,这里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前提是“有违法所得”,而且是没收违法所得之后的“并”处,而不是单独处罚。在这起事件中,南阳的两位网警确认了任超奇的违法所得吗?又是怎么确认的?如果不能确认,这1900元的罚单岂不是乱开一气?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的增加,网络秩序的维护非常紧迫,网络警察的上岗也十分必要。但是目前人们对网警的职责、执法程序等还不太熟悉,网警执法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清理自身门户,别再闹出更多的法盲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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