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行政回复凸显物权法虚置尴尬
(2008-06-13 01:43:12)
“根据《XXXXX》规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不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可以在收到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后的30天内向我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这么多的“X”,您别以为是谁在恶作剧,这可是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网上信访中心处理答复的正式回复函。(《上海法制报》6月10日报道)
被网民称为“最牛”行政回复的这份回函,所涉事件并不复杂:东明小区原本规划许可中的老年活动室等公建配套设施,变成了商事主体,业主几经上访,上访信被转至与此事有利益关系的周家渡街道,最终导致“最牛”行政回复的泡制出笼……
“最牛”行政回复的潜在含义非常明显:“根据《XXXXX》规定”,等于是告诉信访者,改变公建用途不需要依据什么规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于是告诉信访者,我们对这件事不准备做任何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如果您不同意——”,等于是告诉信访者,你爱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作为一级政府,以这样傲慢的态度对待上访者,实在令人触目惊心,冠之以“最牛”真是名副其实。
纵观此案,我以为最根本的焦点在于对“公建”的理解上。街道办事处认为,小区的配套公建,支配权应该是以公共服务为职责的基层政府;而业主们公建的理解,显然是小区全体业主公用的“公”,业主才有支配权。哪个理解才是正确的?《物权法》就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东明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都是广大小业主的私有财产,所谓“开发商与街道签订移交无偿使用协议”,已构成对业主物权的侵权,应属无效。但是街道办事处为什么还敢这么牛,正是因为他们早就看透了,普通民众赖以依靠的《物权法》,距离真正的“落地”还有很远——上访信被转回到我这里处理;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你也得不到什么结果;就算到法院告,法院也未必会受理。街道办事处与业主本该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如今却成了街道办事处怎么牛都不过分的“一头官司”。
物权法在解决“物”是谁的、所有者对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时,做出了原则性的权利认定。但是在遇到具体纠纷时,如今又不能解决这些“婆婆妈妈”的事。最牛行政回复,凸显了《物权法》在解决业主物权问题上的泛化与虚化现状,使《物权法》没能体现应有“物权”精神。此案中业主以“膏药贴”的形式不懈争取,我以为不仅体现了可贵的权利意识,也是宝贵的物权法落实情况反馈,立法及执法机关应该对此有积极的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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