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现在还未到报名截止日期,已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民主与法制时报》3月23日报道)
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立法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组织起草,如今已不能算是热点新闻。但是,与以往其它地区的类似做法相比,太原走的更远一些。对这种现象从不同角度做出深入报道的,目前也还是第一次。因此,其深层意义也更加充分地凸现出来。
其一,立法的“部门诉求”被削弱。正如报道中所指出的,当前的立法工作,仍普遍采用人大起草或委托相关部门起草、提交人大审议的模式。事实上,在涉及相对专业、信息优势要求较高的立法项目,立法的前期操作,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一向较强。但是无法忽略的是,政府部门也同样具有追求利益的自然人属性,由他们承担涉及本行业的立法基础,很难避免部门利益的潜在诉求。这样的部门利益,可能是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也可能是隐性的责任规避。部门起草法律时“宜粗不宜细”观念,很难说不是在为日后的执法不力保留伏笔。而采取社会招标立法,很大程度上可以削弱这种现象。
其二,立法质量更有保障。太原的改革,与此前类似做法的最大不同,在于从两家中立的中标单位选取两份方案,再与政府部门起草的方案一起,由市人大进行汇总,合成一份草案提交审议。起草者学养、信息、调研等综合资源上的优势互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初期思路的开阔,在前瞻性、可操作性、社会化程度等方面起点更高,给后期的人大的审议减轻了难度,立法质量会更高。
其三,不仅可以确保一部法规的质量,更在于能够探索一种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机制,形成一种方向意义。有人可能会认为,仅将草案的起草权交给中立的第三方,并不能保障立法的公共性,因为要保障立法的公正性,应是由与利益无涉的第三方来主导立法。但是在我看来,对于第三方立法,既不能不尊重“渐进”的规律;在方式上,也不能全部理解成“圆桌会议”。而太原的这次“立法招标”,竞标门槛并不算高,而未来的草案稿,也并不是一稿独尊。而这样的方式,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政府部门也被列为起草者之一,考虑到未来审议稿中有多少自己的“智慧权重”,他们就不能不虑及自己的思路到底体现了多少社会化,这无疑会使人大在主导立法的过程中更加主动;二是既然人大可以向社会立法招标,中标的起草者为什么不能就某一分项,也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呢?这样多角度、多层次、多方式的“开门”过程,不是同样可以体现立法的民主参与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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