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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时工作制的三大超前之误

(2008-03-23 16: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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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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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我国从1960年开始实行8小时工作制,至今已历时48年。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建议,有必要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建立起按劳动种类分类、按劳动内容分层、按劳动需要分时段、全国统一的6小时工作制。(《浙江日报》3月19日报道)

    看到这样的建议,很难不让人对这位大学副校长产生一种“书生气太浓”的联想。许多网友说:“别说6小时,在那些非国企,劳动者连8小时工作制都保证不了,这不是天方夜潭吗?”只这一句话,就把这个建议的可行性打了大大的折扣。而系统想来,我觉得这项建议的过于超前,主要缘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政府的调控能力与劳动的社会化程度之间,存在巨大落差。不错,8小时工作制确实已历时48年,但是我国自从步入市场化社会之后,“8小时工作制”其实只对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还有意义。而对于其它非国有社会组织来说,虽然考勤制度等还是按照8小时工作制来安排,那也只是纸面上的。而对于大量没有报酬的加班加点来说,劳动法本身与政府执法能力都有着太多的鞭长莫及。在这样的背景下,8小时工作制改为6小时工作制,如果只对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有效,而对占劳动者大多数的非国企用工效果不大,那岂不仅仅是一张“画饼”吗?

    其二,当前多数单位对员工绩效的考核,肯定还无法达到“缩短工时,在不增加人员的条件下,劳动效益将增加25%”这样理论上的理想状态。耗钟点,盼下班,很大程度上还是上班的一种常态。而在企业,就算考核问题可以解决,不存在人浮于事,那些昼夜不能停摆的企业,也要从原来的三班倒,改为四班倒,这又怎么可能既缩短工时,又提高劳动效益呢?

    其三,姒副校长提出“按劳动种类分类、按劳动内容分层、按劳动需要分时段”,设想固然不错,但是他忽略了社会的整体性这一点。即:分类、分层、分时段,可能无法解决社会服务的衔接问题。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六小时工作制,而如果其它单位实行错峰上班,那么到机关、事业单位办事的时间段就会被压缩,从而带来一定的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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