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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来争议原因何在

(2008-03-04 18:22:34)
标签:

新劳动法

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争议原因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企业家张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和风险,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少请人,或者干脆转移投资。这样,势必会导致就业率下降,这对低文化层次、技术含量不高的人群冲击更大。所以今年两会期间她准备向大会递交“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南方都市报》3月2日报道)

    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从劳动者目前尚处弱势的现实背景出发,以调整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方式对劳动者实施更多保护,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这是应予坚持的。但是旨在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却引来很大争议,我以为主要是两大问题没有解决好。

    其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内涵还不明确。目前一些企业之所以恐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自身社会责任感还有欠缺,还因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相对模糊的概念上。专家学者对此的解释,还无法解决实际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从社会现实与文字概念两方面来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认定为国企或事业单位的“铁饭碗”,也可以视为一个可长可短、若有若无的“软合同”。而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和具体判例,告诉公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真正内涵到底是什么,让人们不用再为这个而杯弓蛇影。

    其二,以新劳动法的形式,直接以“挖资补劳”来调整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目前来看还比较生硬与单调。应该看到,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资方的最大担心,是加大用人成本与风险;而劳动者特别是把最好时光奉献给企业、如今年龄偏大劳动者最担心的,则是在失去竞争优势后没有了安全感。能把这“两个担心”的平衡问题解决了,才是更高层次上的立法。而做到这一点,我以为应该调高视角,加强配套立法,再从外围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以法定形式,通过加大社会统筹,将调控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由直接变为间接——用增加统筹的钱,把那些企业不愿“养”起来的老员工,由政府以社会化方式养起来。当然,这个“养”包括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包括免费职介等。这样,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不那么重要了,劳资双方接受起来也更容易一些。二是细化《工会法》的实施,完善工会组织,让劳动者真正具备“绑在一起”的力量,提升搏弈能力,这样,即使没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等规定,劳动者的权益也不会差到哪里。

    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论,从根本上说,还是一个立法视野问题。本届两会如能对此进行审议,我以为最好能够跳出就事论事,多从宏观、外围着眼,让更有意义的釜底抽薪,来淡化人们对劳动合同有期无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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