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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色.戒》的“四大罪状”

(2008-02-01 01:05:33)
标签:

色-戒

汉奸文化

状告

广电总局

社会价值

文化

分类: 影视评论类——文章列表
    近日,河北律师张力和陈肖言,以电影《色.戒》“潜移默化地向受众传递有损民族大义观念,广电局未能履行过滤责任”为由,将一纸诉状递交法院,状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要求撤销《色.戒》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行、放映《色.戒》。(《燕赵都市报》1月31日报道)

    只要不是公益诉讼,与涉案事件不存在利益相关者,一般是不能作为原告来提出诉讼的。《色.戒》的上映,对两位原告律师未形成直接伤害。而提起诉讼以“抗日志士后裔”为名,又是一个不确定的泛化概念,因此是否被立案还是个很大未知数。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要为这样的诉讼鼓掌,不为别的,只为不少人还在从各种心理出发,对《色.戒》津津乐道时,能有一种来自社会价值的置疑给类似作品泼上一点冷水。

    围绕《色.戒》展开的争论,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微观意义上的发展文化产业,与宏观意义上的建设文化事业,在具体操作上时常出现一些矛盾。在对一些具体作品的评价上,确实存在着艺术与社会两个视角如何调整的难题,受众也存在着“唯艺术”与“重大义”两种互相排斥的观点。前者认为,艺术与政治分属两个领域,不能动辄以政治情怀来看待艺术,那种只作为背景来展示的社会环境及人物身份,不应该为政治、道德承担什么;而后者认为,“艺术”不能戕害最基本的家国观,不能将人们心中早已定格的历史事件、历史群体、历史人物,不顾受众心理感受地按照“人性化”需要任意摆布。

    以政治的心态来看待艺术,必然会使艺术走向图解政治的死胡同;而如果就此认定,艺术与政治就应该是“两张皮”,为了人性化需要,可以把阿庆嫂描写成荡妇,那也是一种不客观、不负责任的托词。在我看来,上述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也都应该予以重视。问题在于“重视”应该从何入手,体现在一部作品里的艺术与大义之“度”应该如何把握。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顾及其它效益,应该是对文化产品把关的基本指导思想。这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文化发展结构问题。本着“有益、无益亦无害”两类标准,来确定一定时期的管理策略,将后者控制在一定的量度内,使其不对主流文化形成冲击;二是对作品有害无害的认定,应该有一个更科学、更民主的程序。艺术创作是见仁见智的东西,对有害无害的理解,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监管部门在审查一些“边缘有害”的作品时,不妨以小范围听证的方式,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证,在审批程序的更科学、更规范上下一番功夫。

    《色.戒》的“四大罪状”是否成立,法律意义上的评判自然令人关注。但更重要的,还是如何看待这起诉讼背后的社会价值观,是否引起了广电部等有关部门的重视,是否能够拿出更负责、更有效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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