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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税收大户”越少越好

(2007-12-30 00:04:21)
标签:

禁酒令

取消

纳税

腐败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针对河南省一些地区接连对公务员发出的“禁酒令”,导致河南省一些白酒企业销量锐减。对此,一些酒厂向酒业协会反映意见,准备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河南商报》12月27日报道)

    据酒协的法律顾问称:《公务员法》并没明确条文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我觉得这位法律顾问的说法毫无道理。首先,禁酒令是一种纪律约束,与《公务员法》并行不悖。在法律没有涉及的地方,恰恰应该以纪律约束来补充,因而是完全正当的;其次,公务员中午喝酒本身虽属私法领域,但是当中午喝酒影响下午工作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进而违背《公务员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时,性质就不能完全以“私法领域”来理解了。换言之,当某些“私”域演化为一种普遍的负面倾向时,党政机关有权、也有责任从其它角度,以更具效能的方式予以纠正。

    众所周知,公务员禁酒令,是在“公务员中午喝酒,下午一般不办公或办公不认真”、“一个地级市禁酒一年可以节约酒资4000多万元”的背景下出台的,整个社会为之大快人心。现在,一些酒厂为了一已私利,竟然提出“取消禁酒令”,难道是想重新迎回官场颓败之气,为了酒厂一点小利而让百姓为之痛心吗?

    更为可笑的是,酒业协会提出取消禁酒令,居然搬出了“酒类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是当地税收大户”这样的理由。谁也不难理解,靠公款消费支撑的酒厂,即使确实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其税源不还是以财政资金为主吗?这种“纳税大户”,不仅是国家的钱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而且在“掏”的过程中还流失了很多,“醉”坏了政风。如此纳税大户,不仅不应该提出什么解除禁酒令,反而应该反省自身的市场开发能力为什么这么低,甚至应该反思,自己这个酒厂是否本来就是“不该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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