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开始实施,但是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数据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劳务派遣行业,反因这部法律而繁荣起来,不仅数量激增,连海外资金也都跃跃欲试。(《南方周末》12月13日报道)
自“华为辞工”事件之后,一些企业跟风效仿,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尽管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一再公开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正面解读,但是看的出来,对《劳动合同法》正面解读的声音,还仅仅处于概念阶断,没有实例参考,因此还无法对企业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形成实质影响。用人者以扩大劳务派遣比例来降低用人成本,劳务公司乐得以此多享利益,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
不能不说,《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者在市场中弱势地位,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大。但是良好的初衷,在当前复杂的社会条件下,却存在着“两头踏空”的风险。一方面,在基层工会组织暂不够完善或功能相对薄弱、单个劳动者谈判能力还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法律一途,对于琐碎的劳务纠纷来说,保护的有效性未必很高;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对未来新法实施后的预期难料,法律对企业的规避行为又缺少相应的预案,类似“加大劳务派遣”这样的规避行为,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新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含金量”。
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如果任由劳务派遣成为用工方式的主流,其潜在危害在哪里呢?据笔者的粗浅认识,危害起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所得税流失的风险。据报道披露,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能纳入公司成本。但是只要通过劳务公司缴纳,又可以纳入成本,企业所得税就降了下来。如果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劳务派遣无疑“派”掉了相当一部分所得税;如果这种做法不统一,劳务派遣又起到了冲击所得税政策的负面作用。
其二,冲击法律严肃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着近乎严苛的规定,如果真的按规定执行,这个行业的生存空间很小。但是就在用人单位为一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纷纷规避时,劳务派遣公司却在迎“险”而上。在我看来,这是劳务公司觉得,法律越是严得超越现实,就越不具有可操作性。换言之,概念上越是“严苛”,实践中反而越保险。
其三,劳动者权益,在“用工”与“派遣”双边操作下,有被边缘化的风险。大家在一个单位工作,本来都是同事,尤其是本该成为企业中坚的老员工,反倒在大行其道的劳务派遣中,成为“别的单位的人”,人为创造了一个新的、低人一等的“派遣工阶级”,不用说对劳动者经济利益上的种种不利,感情的失落就足以形成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就形式来说,劳务派遣的中介特点,完全可以发挥劳动者“权益代言人”作用,从而成为《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的推动工具。但是目前劳务派遣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又很难使其发挥这样的作用。不仅如此,众多劳务派遣公司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所创办,更给人们带来许多腐败的联想。劳务派遣到底应该取消、公益化创办、半公益半市场、纯市场化?都是新法实施的重要背景之一,值得认真研究调整。
立法者自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反而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新法责任的出口。这个出口要不要堵上,能不能堵上,以怎样的方式堵上,是对立法及司法机关的很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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