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启动了2007年“慈善一日捐”。为了募集到更多的善款,湖南省慈善总会指定十几位义工,开展了劝募活动。按照《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劝募者,将会从自己所募集的善款中,得到一笔不菲的劝募费。此举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公益时报》11月6日报道)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于个体的善款募集者是否应该予以奖励,并没有涉及。对于从募集的善款中提成给劝募者,反对者认为这种带有“竞争机制”、“绩效考核”特点的规定,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理念明显不符;此外,这种做法如果不被捐赠者所知情,则存在着一个是否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而是否符合公益目的,是否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的问题。
这样的置疑,当然都有道理。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善款募集者”这支队伍是否有必要存在,而不应该纠缠于能不能拿提成。在我看来,一个省级慈善组织,如果仅靠四五名工作人员“等捐上门”,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将会遥遥无期。从原则上说,善款募集者,首先应该是志愿者,但是这个志愿者又不同于一般义工之类的志愿者。因为募集捐款是需要费用的,慈善之心再强烈,只要自己不是大富翁,也不可能永久赔钱。在慈善事业并不发达的社会环境下,用提成这样的“次道德”方式,唤起民众更多投入慈善事业,还是值得提倡的。
更何况,劝募者不仅可以募集善款,同时也是慈善事业的宣传员,社会效益同样不可小视。因此,善款募集者这支队伍不仅有存在的价值,而且应该进一步发展壮大。
由于“善款募集者”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这一事物将给慈善事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目前还处于认识不清状态。相关人士从法理角度,从国外类似情况的视角给予否定性评价,这并不奇怪。但是我们更要看到,正因为是新生事物,正因为“法无明文”,才更应该在一定的限度与范围内,做出相应的尝试;正因为我国的国情与国外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才应该实事求是地探索更适合自己的路。“香港公益金”这样的筹募捐款专门组织,短时间内在内地不太可能出现。但是,谁敢说湖南的“善款募集者”不是未来筹募组织的摇篮呢?
概括来说,给善款募集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应该纠缠于“能不能”,而应该放在“怎么做”上。直接从善款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我认为确实欠妥。就算确实需要,也应该将提成比例最小化。而更合情合理的做法,还是应该从慈善组织的法定经费中支取。这一方面要让募集者尽量以义务募集为主,另一方面慈善机构自身也要降低费用,挤出一部分经费补偿给善款募集者。此外,慈善组织也有必要根据现实情况,呼吁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从而将募集者的募集费用依法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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