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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额不及涨价的1/50昭示了什么

(2007-10-15 22:09:21)
标签:

闲置用地

查处

罚款额

涨价额

1/50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日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媒体通报九堡3宗闲置房地产用地的查处结果。这3宗闲置土地罚款金额共计3351.9922万元,罚款已全额上缴国库。据悉,这是杭州市集中处理房地产闲置用地力度较大的一次。但是据记者调查发现,这三起受罚的闲置土地,每亩罚款不到10万,而每亩地价目前却已涨到500多万。(《钱江晚报》10月11日报道)

    仔细品读报道不难发现,此事的主要看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三块共达353.8亩的开发用地,源自10年前的土地协议转让,到今天才做出这样的“严厉处罚”;二是在土地协议转让后,土地所属的管辖区发生了变更,转让时地方政府承诺的拆迁安置房用地一直没有落实,导致因为“政府责任”,而使土地闲置的时间认定有了极大弹性空间;三是罚款额度的认定,还在套用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即: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如今土地都进入了“招拍挂时代”,可10年前的协议转让土地却还在“睡大觉”。从报道中看,这353.8亩土地主要是菜地,所谓的拆迁安置房用地,根本用不了多少,但是政府为什么迟迟不给开发商提供并不算难的开发条件?管辖权的划分,可以作为拖延不办的理由吗?而拖延不办到底是懒政与麻木,还是有其它难以告人的原因?超时一年不开工要罚款,超时二年不开工要收回土地,可这10年没动工的闲置用地,恰恰就在“政府责任”与“开发商责任”的一片混沌中,被定为一年。因为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政府不兑现开发条件的承诺”,300多亩协议转让土地,竟一拖十年没有开工。这10年,开发商什么也不用做,硬是可以拖成一个亿万富翁。

    再从另外的角度看,就算应该考虑历史背景,10年前协议转让的土地,需要套用1999年的法规。可是地价的突飞猛进,却早在几年前就开始了,为什么国土部门没有考虑修订这样的法规?为什么罚款不能“随行就市”?以至形成了“罚款额不及涨价额1/50”这样的超级笑话?所有这些,给公众带来了太多的难以释然。

    最近,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39号令,明确规定开发商参与土地招拍挂要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费,不得分期付款。这样的法规,被认为将使“地王”大大减少。但是在我看来,类似立法不能只是针对开发商,更应该明确政府的责任,尤其是要通过细致的规定,杜绝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配合性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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